2021年5月18日,孟某经人介绍到辛某开设的减肥店体验减肥服务,并购买辛某减肥店产品及为期一个月左右的减肥服务,共向辛某支付减肥款1680元。后孟某在接受辛某几次减肥服务的过程中,发现既没有达到减肥的效果又感觉自己身体感觉不适应,故要求辛某退款,辛某无故推诿,拒绝履行。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孟某向辛某购买减肥产品及服务,孟某将服务款项支付给辛某,由辛某为孟某提供相应的服务,双方服务协议已成立,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辛某作为服务提供方,已向孟某提供了瘦身指导及数次减肥服务,但在孟某付款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对可能存在争议的问题与孟某进行明确约定,而孟某并未接受全部的减肥服务,导致本案关于减肥服务是否有效无法查实,且在辛某为其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已使用购买的减肥产品,故综合本案的实际履行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本院酌情认定辛某向孟某退还减肥服务费800元。
法院说法
减肥服务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强调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当消费者不愿再接受服务者提供的减肥服务,双方已失去互信基础,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和必要。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孟某与辛某之间已成立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孟某对减肥服务不满并要求解除合同,合同依法应当解除,并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合理分担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
完
文:王菡
编辑:叙鸣
审核:李坤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