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甲作为车辆的操纵者,对于在何处停车具有决定性的权利,根据生活的常识能够意识到任意停靠车辆并任由乘客打开车门会产生一定风险。
乘客乙作为车辆的乘坐人在开车门时负有注意前后方来车来人的义务,故甲的不当停车和乙未注意后方来人开门的行为结合起来最终导致丙的人身损害,二人应当对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丙驾驶电动车辆在快车道上违规行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所以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不论是驾驶人还是乘客在车辆停稳后打开车门前要先观察周边车辆及行人通行情况确保安全后再开门下车;同时在路上行驶时,请保持安全车速,与路边车辆注意保持距离以防车门突然打开,以免发生人身损伤与财产损失。
编 辑:黄宪伟 曹 鹏
审 核:刘海静
策 划:杨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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