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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 “调解+当场履行” 让解纷“一步”到位
焦作中站区法院
2024-10-09 18: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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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场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递交撤诉申请,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原告河南某材料公司与被告安阳某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2024年3月1日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但被告方却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28930.8元及利息。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为及时化解双方的纠纷,承办法官认真翻阅案件材料,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及数额均没有异议,原告主要诉求为货款支付问题,案件有很大的调解空间。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公司表示因为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才导致拖欠货款至今未还。“诉讼费时费力,欠的又不多,直接解决既能节约时间、精力,又能降低诉讼对公司造成的信誉影响”。承办法官向被告反复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得失,告知其不偿还货款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从树立企业良好信誉、企业长足发展为着力点和突破口,加大调解力度,不断协调、缩减双方的意见差距,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并提出适合双方企业发展的调解方案。

最终,在法官锲而不舍的调解下,被告认识到前期不给付货款给原告带来的不便,深感愧疚,并当场履行全部货款128930.8元,原告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案件得以快速圆满解决。

法治化营商环境没有最优,只有更优。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注重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引导当庭即时履行,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持续降低企业解纷成本,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司法获得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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