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研究丨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协同治理的实践困境
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协同治理,实质是“跨理念”“跨领域”及“跨区域”治理,面临定位、结构及空间的治理困境。协同治理需要“生物—文化多样性”的理念融贯,治理机构和法律政策的结构连结,以及多层级空间资源、秩序及规则的统筹推进。
(一)定位困境:“跨理念”融贯的整体性不足
生物多样性与文化多样性理念侧重关注局部现象而相对忽略整体运行,而“生物—文化多样性”理念定位于两者交织融合过程中的人类介入与自然反映。两者协同治理需要厘清理念的客观差异,并寻求“生物—文化多样性”理念的整体性融贯路径。
在生物多样性与文化多样性理念层面,两者分别代表人类对于自身及文化、环境、自然、资源等非人物对象的不同理念。生物多样性从属于环境法体系的“自然生态”,《生物多样性公约》对其概念的表述包含“物种内”“物种之间”“生态系统”,蕴含要素、联系及系统的辩证关系。文化多样性本身具有跨纪代性质,源于人又相对独立,《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文化多样性公约》)对其概念的表述包含“社会群体”“文化形式”“传承模式”的逻辑架构,蕴含主体、行为及规范的逻辑关系。一方面,两者定位于人类社会及其文化与生态角色的脱离,践行环境保护话语中“自然—文化”二分法;另一方面,两者定位于“要素、联系、系统”与“主体、行为、规范”的逻辑关系。因此,需要沿袭其逻辑主线,摒弃其“自然—文化”二分的孤立视角,转向整体系统的研究路径。
在“生物—文化多样性”理念层面,其是在自然科学维度融入社会和文化维度。一是“生物—文化多样性”理念融贯为深层动因探究。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交织着浓厚的文化多样性,生物遗传资源与相关传统知识的共同繁荣,需要深化“获取与惠益分享”等研究。[二是“生物—文化多样性”理念融贯为普遍性关怀。《环境保护法》的环境涵盖“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并融贯为一体意识,以其价值层叠推进一体发展。三是“生物—文化多样性”理念融贯为可持续发展。一方面,以保护动物为加工材料、活动媒介的非遗表演等面临“自然—文化”定位困境。另一方面,可持续目标需要主管部门、原住民与当地社区的共同管理才能实现。因此,“生物—文化多样性”理念定位于整体性观念,由危机认知到深层动因探究、特殊性关注到普遍性关怀、遗存保护到可持续发展。
(二)结构困境:“跨领域”连结的科学性不足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有各自的惯常理论、体系构成、观念和效果,在历史上长期以“双轨并行”模式展开治理。两者在治理机构和法律政策层面存在较大差异,需要遵循“差异性一体化”的逻辑主线,科学连结领域间主体和规范的运行结构,实现协同治理。
在治理机构层面,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分属不同治理系统,虽均由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或派遣机构组成,并辅之综合协调体系,但在权能分布上存在差异。一是在央地科层体系层面,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基于“生态+水+农业+林业”等结构展开,文化传承基于“民族+文旅+文物+中医药”等结构展开,仅在自然保护地管理等方面职能共通。二是在流域专门体系层面,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机构仅行使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职能,文化传承权能相对缺乏。三是在综合协调体系层面,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等作为整体协调的机制及制度探索,或可连结双向治理需求以统筹治理。因此,需要综合考量“跨领域”双向治理需求,科学统筹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主体,系统划定治理机构的权能、权责和权界,以整体协调因应结构性困境。
在法律政策层面,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文化传承分属不同法律规范,虽在文本配置上有共通之处,但在内容与结构连结上尚存不足。一是两者虽均有“单行法+国际法+政策文件”的双轨规范配置,但分别在《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生物多样性公约》《文化多样性公约》《黄河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等文本中孤立安排。二是两者虽存有“基本法+单行法+框架协议”的共治规范配置,但仅在《环境保护法》“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黄河保护法》“生态保护、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及《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山西倡议》“生态系统、文化遗产”等内容上局部关联。当前,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规范以“基本法+单行法+国际法+政策文件+框架协议”结构展开,而文化传承如何与之进行科学连结为下一阶段的研究重点。
(三)空间困境:“跨区域”统筹的系统性不足
黄河流域作为特殊的空间构成,应以黄河为纽带联系上中下游区域治理及群体利益,以河湖库山为脉络,以行政区域为涵盖,连结沿黄九省(区)多层级的环境、经济、社会等状况差异,进而相互作用形成“自然—经济—社会”的复合生态系统。
依据还原主义方法论,可把流域整体分解为由不同空间单元构成的环境空间,以自然单元、经济单元、文化单元、管理单元、法律单元等形式呈现。一是在自然单元层面,其聚焦于上中下游冲积平原及岸线演变,干支流防洪防汛的堤渠工艺传承等生成于自然单元的整体功能,各自然区段内生物多样性与文化样态差异性显著。二是在经济单元层面,其区域边界结合历史惯俗、经济规划及水文边界系统划定,需要综合考量水文边界等空间逻辑及经济社会效益,统合时空惯性与现实效益。三是在文化单元层面,其上中下游各区段交融生成河湟、河套、河洛等地缘文化,例如河湟文化涵括青海东部与甘肃中西部,布局多重场域的地缘文化需要“跨区域”统筹治理。四是在管理单元层面,以实现有效管理为目标,其区域并非绝对依据水文过程、自然景观、社会风貌等客观划定,而是综合考量人口、经济、历史等确定行政边界。五是在法律单元层面,其于资源布局及管理架构中生成治理焦点,其中,跨介质、跨单元的生物多样性与文化侵害具备复合性、异质性,法律关系与区划面貌重叠交叉。
因此,基于“跨区域”的空间实践,协同治理需要审慎包容客观差异性,以整体观念连接时空惯性、经济效益、文化风貌、行政管理、法律规则等。一方面,流域治理体制的系统性不足,需要统合现行“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等,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及组织架构,合理分配区域权能、权责及权界,系统推进行动、措施和保障的一致落实,构建完备的流域治理体制。另一方面,流域治理机制和法治的协调性不足,需要立足区域特性设定具体法律规则,依据自然禀赋、经济状况与管理水平等深化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等机制探索,并以“立法、执法、司法”等有效落实推进破除理念、领域及区域壁垒,在体制、机制、法治等维度进行整体性规划和差异化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