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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柘城人注意,事关烟花爆竹……
柘城融媒体中心
2024-11-21 20:28:36

柘城县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为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击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工作的积极性,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和河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豫应急〔2023〕103号)和商丘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印发的《商丘市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柘城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奖励,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是指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的核查处理工作,对于上级交办的举报事项,由属地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和奖励。属地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办理举报奖励发放手续。

三、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资金,指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奖励资金。

举报事项属实的,对举报人以行政处罚金额的15%作为参照。

标准给予奖励,最低奖励人民币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举报属实但依法不予罚款的,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情节适当予以50-3000元奖励,奖励金额参照《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豫应急〔2023〕103号)确定。

五、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1、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正在查处的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违法犯罪行为;

2、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3、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且举报人未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信息的;

4、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六、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设置的其他举报电话,或以网络举报平台、传真、信函、来人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当详细说明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人(单位)姓名(名称)、相关证据和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执法权限及时处理。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应当立即开展核查工作,属于下级核查范围的,应当依规转办核查。接到跨区域举报信息的,应向共同的上级部门汇报并移交由管辖权的部门核查。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完成,形成核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机关,由其牵头组织核查。上级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指定下级部门核查,下级部门指定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

八、举报奖励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1、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20日内办理奖励手续,实行一事一奖励;

2、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移交执法决定书和主要证据材料,由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资金具体数额予以审核认定,对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依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发放奖励;

3、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提供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户名等有效基本信息。逾期未提供有效基本信息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奖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九、多人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最先做出有效举报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十、参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对工作中发现的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授意他人举报并领取举报奖励的;

2、对依法应当查处的举报未查处的;

3、未经举报人同意,违规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信息的。

十二、举报人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方式取得举报奖励,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核查处理该举报的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收回奖励资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奖励所涉及的审批、证明、决定及相关过程材料应当归档长期保存。

十四、本办法由柘城县应急管理局和柘城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柘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

 
 

来源:柘城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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