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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拴绳 赔了17万元
南阳晚报
2024-10-22 17:55:28

杨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突然窜出一只狗致其摔倒受伤,住院治疗半年多,并且构成十级伤残。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狗的主人丁某赔偿杨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元。

2023年1月的一天,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自北向南行驶至邓州市某路口时,与路东侧跑出的黑色狗(未系安全牵绳)相撞,致使杨某骑车摔倒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杨某被撞摔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半年多,花费医疗费6万多元,其右膝关节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杨某住院期间,狗的主人丁某仅垫付了小部分医疗费,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交涉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该案中,丁某未对自己饲养的动物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让其跑到公共区域,和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丁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对杨某的伤害后果应负主要的赔偿责任;杨某作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按照规定右侧通行,且在经过路口时车速较快,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伤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自担一部分责任。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丁某同意赔偿杨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万元,双方自此之后就该案互无纠葛。

据承办法官介绍,遛狗牵绳不仅是为了遵守法律,更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他人的安全。许多因养犬者安全意识不足、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不仅影响了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甚至威胁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另外,群众在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也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注意路况,减速慢行,确保安全驾驶,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全媒体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朱小旭)

编辑:王冕 初审:赵林蔚 终审: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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