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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外机“入侵”公共空间?法院:造成妨碍时应拆除
天平南阳
2025-06-04 20:23:00

炎炎一夏

空调几近成为每个家庭的生活必需品

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

空调室外机安装不当

也可能侵犯他人的权利

近日

西峡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因空调外机引起的邻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与别某系某小区邻居,开发商建造房屋时已为每户预留两处公共空间用于住户安装空调室外机,但别某装修时却将独属自家的一处空间进行了阳台封闭,在另一处两户公用的空间处安装了空调外机,还将该处用于隔开两户的水泥隔板进行擅自拆除。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了制止,民警也到现场进行协调,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诉至西峡法院,要求别某拆除空调外机,恢复楼板原状并赔偿自己的合理损失。

法槌敲响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王某与别某相邻而居,在使用不动产及公共部分时,可能影响对方民事权益时,应当事先告知,充分协商一致方可使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到案涉楼宇进行现场勘查。经勘查,开发商在设计时已为每位业主预留有两个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基本满足了业主安装中央空调及其他规格空调室外机位置的需求。别某将自己的单独预留空间封闭使用,却将双方相邻可分别使用的空间隔板拆除,安装中央空调室外机,损害王某的民事权益,王某要求别某恢复原状,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令别某将其安装空调室外机时拆除的两户相邻处空间隔板恢复原状。

“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邻里精神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安装空调的行为本身无可厚非,但在安装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给相邻方造成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编辑 / 黄一凡

初审 / 刘方昊

终审 / 付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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