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19日
《习仲勋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1版)中一段上世纪30年代“遭遇错误肃反”的故事,对羁押制度改革具有启发价值。

习仲勋回忆说:被押到瓦窑堡后,“和刘志丹同志一起被关在一个旧当铺里,‘左’倾机会主义路线的执行者搞法西斯审讯方式,天气很冷,不给我们被子盖,晚上睡觉缚绑着手脚,绳子上都长满虱子;一天只放两次风,有人拿着鞭子、大刀,看谁不顺眼就用鞭子抽,用刀背砍,在莫须有的罪名下,许多人被迫害致死……当时给张秀山上的刑更厉害,给鼻孔里灌辣子面,吊起来拷打。张秀山被折磨得死去活来,哭诉道……”
侦查人员控制羁押场所、期限,会催生、释放人性中的恶,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如影随形。侦查人员认为在押人员有罪,才会立案侦查和决定羁押;讯问工作自然服务于证明有罪。在押人员不配合讯问的思路,侦查人员或许忍不住打一顿。即使在开始讯问前,先来一顿“杀威棒”,也符合人性的逻辑。
如果习仲勋的关押地点不受侦查人员控制,而是由另一队人马负责,负责其人身安全,负责监控讯问过程,那么历史的悲剧就会避免。
当前我国正进行《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羁押制度亟待改革。
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应当废除。
有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根本没必要实施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在实务操作中沦为变相的逮捕措施,却无相应的监督手段。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遭受刑讯逼供的风险,远高于在看守所被拘留、逮捕的当事人。网络上不时有人曝光自己或者亲友被刑讯逼供,几乎没有反映在看守所发生的。
二、应当赋予嫌疑人启动逮捕听证、阅卷的权利。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确定有罪前,嫌疑人被推定为无罪。那么逮捕措施的本质,不是对犯罪的惩罚,而是强制嫌疑人承受的牺牲,是一种“必要的恶”。嫌疑人对此有异议,特别是辩解无罪的,理应获得一定的救济途径。否则,不足以彰显对人权的尊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展望2035年我国将“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距离上文的故事刚好100年,距今还有10年。留给我们补足《刑事诉讼法》短板的时间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