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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12333
2024-11-12 22:18:12

河南省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

中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水利水电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技术水平,调动工程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促进水利水电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及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

第三条 坚持“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将水利水电专业分为科研设计、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三种基本类型,建立不同岗位的评价机制。

一、科研设计类包含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工程建设类包含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检测、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运行管理类包含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文水资源、农村水利水电、水土保持、水利移民、技术咨询、水利信息化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本标准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五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评审的首位,重点考察人才的职业道德。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爱本职工作,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聘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并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学历、聘任年限要求

一、申报工程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三)中专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技能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五)在技能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河南技术能手”获得者。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并聘任工程师满2年。

(二)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职称并聘任工程师满5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技能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四)在技能岗且从事本专业的“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知识

一、申报工程师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熟悉本专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能正确运用本专业的规范、规程、标准。

(三)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对本专业具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

(二)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的规范、规程、标准。

(三)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先进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第九条 工作能力与经历

一、申报工程师应具备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经历:

具有编制工程计划或实施方案,撰写技术总结或技术报告的能力;具有在专业工作中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且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一)从事科研设计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助理工程师聘期内,具备完成小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科研设计类工作的能力;参与完成2项小型或1项中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科研设计类工作。

(二)从事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助理工程师聘期内,具备完成小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工程建设类工作的能力;参与完成2项小型或1项中型以上水利水电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类工作。

(三)从事运行管理类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助理工程师聘期内,具备完成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运行管理类工作的能力;参与运行管理的工程被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工程(含复核通过);或参与编制完成2项水利水电工程运行计划、管理规章规程、技术报告;或参与完成3项水利水电工程维修养护项目。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具备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经历:

具有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省级科研项目或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以及指导和解决工程技术中关键性、复杂性、疑难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且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一)从事科研设计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师聘期内,具备完成中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科研设计类工作的能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科研设计类工作。(3项小型仅适用于县级(不含市辖区)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申报人员)

(二)从事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师聘期内,具备完成中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类工作的能力;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类工作。(3项小型仅适用于县级(不含市辖区)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申报人员)

(三)从事运行管理类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师聘期内,具备完成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类工作的能力;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运行管理的工程被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化工程(含复核通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完成2项水利水电工程运行计划、管理规章规程、技术报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项水利水电工程维修养护项目。

市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师聘期内每年到基层或工地现场开展调研、咨询服务、科技推广、技术培训、技术援疆援藏及县以下挂职、驻村等时间不少于30天或聘任以来累计不少于150天。

第十条 业绩与成果  

一、申报工程师职称,要求符合下列业绩与成果中(一)至(三)条中的1条或(四)至(十六)条中的3条以上:

(一)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

(二)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以上。

(三)获得省辖市(厅)级工程奖1项以上。

(四)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

(五)获得1项省级以上行业专业大赛、综合性创新创业大赛奖。

(六)参与完成1项省辖市(厅)级以上批复的科研项目。

(七)负责运行管理的工程被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程(含复核通过)。

(八)作为原始发明人,获得1项水利水电相关的发明专利;或获得2项以上水利水电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九)参与编制2项小型或1项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规划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勘察报告、实施方案,并通过主管部门批复。

(十)参与2项小型或1项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

(十一)参与编制完成1项工程运行管理相关规程、规范、预案或技术标准,经批准并实施。

(十二)参与完成3项上级或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的水利水电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并通过验收。

(十三)参与2项县级以上批复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本条仅适用于县级(不含市辖区)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申报人员)。

(十四)参与编制1项地方技术标准制定,并正式公布实施。

(十五)参与完成1项省级工法。

(十六)参与推广应用1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鉴定。

破格评审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达到合格要求外,还应符合工作业绩与成果条件(一)至(三)中的2条;或所有条件中的4条以上。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要求符合(一)至(三)条中1条或(四)至(十七)条中3条以上: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

(二)获得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省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以上。

(三)获得国家级工程奖或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1项以上。

(四)获得省科学技术三等奖、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省部级工程奖其中1项以上。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2项以上,或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2项以上,或大型企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以上。

(六)获得1项省级以上行业专业大赛、综合性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七)作为原始发明人,获得1项水利水电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

(八)作为完成人(限前10名),编写1项省级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标准,并正式发布实施。   

(九)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运行管理的工程被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程(含复核通过)。

(十)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或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科研项目建议书、行业规划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勘察报告、实施方案,并通过主管部门批复;或完成1项国家级或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

(十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或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科研项目建议书、行业规划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勘察报告、实施方案,并通过主管部门批复;或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或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并通过验收。

(十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3项以上市(厅)级或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科研项目建议书、行业规划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勘察报告、实施方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或完成3项小型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并通过验收。

(十三)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2项工程运行管理相关规程,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实施。

(十四)参与完成4项上级或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的水利水电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并通过验收(仅适用于县级(不含市辖区)以下事业单位和小微企业申报人员)。

(十五)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完成2项省级工法。

(十六)参与完成一项省辖市(厅)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研发或推广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2项以上,并经相关部门组织认定。

(十七)独著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1部;或作为第一主编正式出版发行培训教材、技术手册1部;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或科技类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凡不符合规定学历、年限要求,须进行破格申报评审。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除符合上述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和经历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达到合格要求外,还应符合工作业绩与成果条件中(一)至(三)的2条以上或所有条件的4条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等均须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且业绩成果应与工作经历相符合,与工作经历不相符合的,原则上不予认可。同一工作内容取得的业绩成果,不重复计算。科研项目、课题多次获奖,只能作为业绩与成果中的一条,不能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所有申报中、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均需参加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为评审结果重要依据之一,答辩成绩不合格者评审不予通过。凡跨系列参评人员,当年不得连转带评。

第十三条 本标准中的“大型企业”“小微企业”划分依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界定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标准创新奖、科学普及奖。

工程奖项主要包括: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奖、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奖。其中,国家级优质工程奖是指: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银奖)、詹天佑奖、鲁班奖、大禹奖等;省级优质工程奖是指:“中州杯”、河南省水利厅颁发的“优质工程”奖;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奖是指: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奖、银奖、铜奖或一等、二等、三等奖)等;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奖是指:河南省优秀勘察设计奖、中国水利勘测设计协会优秀勘察设计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优秀勘察设计奖。

省级及以上行业专业大赛、综合性创新创业大赛是指由省直机关主导的具有权威性的全省性及以上的大赛。

企业类奖励获奖人数必须符合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奖励证书为准。

第十五条 省部级、省辖市(厅)级水利水电工程科研项目分别指经省部级、省辖市(厅)级有关行政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省部级、省辖市(厅)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资料。

大型、中型、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确定,经省部级、省辖市(厅)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鉴定验收)的项目,须提供省部级、省辖市(厅)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或鉴定验收)的文件等资料。凡水利水电工程等级未明确划分的,由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

省辖市级是指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主要完成人”为项目排名前7的人员,“参与人”为项目参加人员。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第十八条 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周刊、旬刊、增刊、专刊、特刊及信息文摘类期刊、电子刊物等不在此列;

论文:本标准所述核心期刊主要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收录的核心期刊,具体以作者发表论文的当年是否被收录为准,不含增刊、专刊、特刊等。

第十九条 本标准未明确规定的奖励、表彰、业绩,应根据其规范程度,由评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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