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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光山县农村学校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办法的通知
掌上光山
2025-06-17 10:11:12

光政办〔2025〕18号

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光山县农村学校闲置校园校舍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开发区管委会,县大苏山管理区管委会,县火车站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光山县农村学校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8日      

光山县农村学校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村学校闲置校园校舍(以下简称“闲置校园校舍”)管理,盘活用好闲置资源,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河南省农村中小学闲置校园校舍处置工作指导意见》(豫教发规〔2025〕7号)和《光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光政办〔2023〕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闲置校园校舍是已撤并停办的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小学教学点、幼儿园)校园校舍,包括校园土地、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如教学设备、家具、围墙、操场、水电设施等)。

第三条  闲置校园校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兼顾,科学规划。闲置校园校舍使用、处置管理工作要因地制宜、一宗一策,统筹考虑社会公益、乡村振兴、经济发展等需求,确保高效利用、保值增值。

(二)公益为主,教育优先。发挥闲置校园校舍公益属性,根据利用价值、产权归属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利用,优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兼顾卫生、文化、民政等农村公益事业。

(三)注重安全,有效盘活。为避免闲置浪费,尊重基层和群众意愿,可分类盘活利用闲置校园资产。在投入使用前,要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坚决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四)严格程序,依法依规。规范处置闲置校园校舍,广泛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处置,严防国有和集体资产损失和流失。

第四条  对长期以来归教育部门管理使用,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产权不明、手续不完整的闲置校园校舍等不动资产,由县教体局继续统筹管理使用。

第五条  闲置校园校舍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和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农村学校校园校舍资产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不存在权属争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办证,统一登记至属地乡镇(街区)中心学校名下。

第七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责任主体职责:

(一)县教体局负责全县中小学闲置资产的清查、登记、管理,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审批闲置资产处置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对闲置校园校舍处置进行审批,对处置收益使用进行监管;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和权属确认,对原有建设规划及房产用途功能改变时的规划审批,承办划拨、出让工作;

(四)县住建局负责指导闲置校园校舍的安全鉴定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标准参考和鉴定机构资质信息;

(五)县审计局负责闲置校园校舍处置情况的审计监督;

(六)县纪委监委负责闲置校园校舍处置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

(七)乡镇(街区)政府及村委会负责协助教育部门做好辖区闲置学校资产的保护工作,防止资产被侵占和损毁;

(八)各乡镇(街区)中心学校负责本辖区闲置校园校舍资产的日常维护和内部管理,实行定期盘点制度,中心学校校长为本辖区内所有闲置学校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需每季度向县教体局提交资产管理维护报告,盘盈的资产每年补录财务账和资产管理系统。

第三章   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根据地理位置、校园校舍功能、校舍建筑质量等状况,闲置校园校舍应优先用于发展农村教育,如改建为留守儿童之家、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劳动教育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农村教师周转房等。

第九条  教育系统暂不使用的闲置校园校舍,在保证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县教体局可以进行短期出租、出借,盘活闲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在不改变权属关系的条件下,闲置校园校舍优先出借用于其他公益事业。按照就近就地、便民利民原则,调整用于村级便民服务站点、党群活动阵地、文化活动场所、医疗服务站点、敬老院、老年活动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农业服务设施等便民利民场所,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由闲置校园校舍属地政府制定详细的利用方案(包括拟利用资产地址、面积、数量、用途、期限等内容),需公示并征求村民群众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县教体局和县财政局会商审核后,提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出借。县教体局与属地政府签订借用协议,明确相关权责、出借期限和承借方应承担的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等义务。协议中还应当特别声明,严禁随意改变用途、转租转借。

对公益事业无使用需求的闲置校园校舍,可出租用于乡村产业发展。由属地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教体局和县财政局会商审核后,提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对外出租,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续租应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用途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属地政府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相关权责、出租期限和承租方应承担的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等义务。合同中还应当特别声明,严禁转租转借。

第四章  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十条  闲置学校可动资产的处置,须经第三方评估机构估值,由中心学校申请,报县教体局和县财政局审批后,可自行处置。闲置学校不动资产的处置,由县教体局申请,经县政府审批后,按照《光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光政办〔2023〕3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教育部门明确不再启用的农村闲置校园土地,属政府划拨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处置;属村集体土地的,经县自然资源局核准,由属地政府向县教体局申请,报县政府审批后,交给当地村委会作为集体资产管理使用,从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核销,核销前应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资产效益,闲置校园校舍可以与相关单位的资产(含债权)进行置换,由县教体局负责进行价值评估,提出置换方案,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鉴定后确认为D级危房的闲置校园校舍,按照《光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光政办〔2023〕37号)相关规定,县教体局履行审批程序后予以拆除。

第五章  费用与收益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租用闲置校园校舍等,都应当支付租赁费,并依法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五条  闲置校园校舍处置所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先要全部上缴县财政局财政非税专户,再由财政部门返还属地政府,优先用于当地教育公益事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学校资产流失、减损的,依照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盘盈资产不补录财务账和资产管理系统的;

(二)未经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申报批准等,擅自占用或处置学校资产的;

(三)处置学校资产报告不实、虚报瞒报、串通作弊的;

(四)处置学校资产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处置学校收益的;

(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实施过程中,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按调整后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教体局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共同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光山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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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编辑:掌上光山(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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