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也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对我国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学习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专题工作会议,强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有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切实肩负起民营经济促进法正确实施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审判责任,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树牢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要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基本原则、价值取向自觉融入刑事司法理念中。一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各种经济主体诉讼地位、法律适用、法律责任一律平等。坚持平等保护与惩治,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的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地予以定罪量刑,绝不搞“法外开恩”,切实做到合法权益依法平等保护、违法犯罪一律依法惩治。二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严格区分民营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坚持“非禁即入”,对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企业经营行为,慎重按照非法经营罪论处,为民营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三是坚持疑罪从无。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对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得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历史和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四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在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充分体现、抓好落实。对于涉企案件,要在严格依法审判的基础上,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充分考虑社会发展现实,全面把握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念和预防惩治犯罪实际需要,把鼓励、支持和规范、引导统一起来,把依法保护和依法惩治统一起来,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持续完善刑事司法规范。要对标对表民营经济促进法,做好刑事司法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工作。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的决策部署和民营经济促进法确定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基本原则,通过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对照民营经济促进法,特别是第七章“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对出台涉及刑事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体检”,加强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协调与衔接,确保法律适用统一。三是严格执行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司法文件时,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要把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必经环节,更要充分吸纳合理意见建议,并把司法政策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增强司法服务保障精准度和质效。
做实严格公正司法。要抓好“九分落实”,扭住审判主责主业,与正在开展的规范涉企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有机结合,把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定转化为鲜活的审判实践。一是依法惩治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深入推进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依法惩治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犯罪,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名誉权和企业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个人信息、隐私权等犯罪,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二是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犯罪,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等“蛀虫”犯罪,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串通投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保护民营企业的品牌利益和市场形象。依法打击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犯罪,保护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三是强化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严格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根据所涉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等具体案件情况,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以及适用强制措施的种类,是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案涉财物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案涉财物的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对案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严格规范案涉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股东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并进一步畅通案涉财物处置救济渠道,避免对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聚焦扩张管辖、人为制造管辖等情形,加强对违规异地执法司法案件审查,严防趋利性执法司法,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四是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始终保持对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清除害群之马,纯洁干部队伍,构建良好政治生态,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依法惩处对民营企业吃拿卡要的腐败犯罪,着力消除企业身边的“蝇贪蚁腐”,保障民营企业权益不受公权力侵犯。深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对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特别是严重破坏营商环境的行贿人从严惩处,平等保护诚信、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牛克乾 陈鹏展(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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