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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质量月” | 南阳高新区法院发布两则典型案例
南阳高新区法院
2024-09-26 12: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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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是第47个全国“质量月”,为深入开展全民质量行动,营造人人关心质量、重视质量、创造质量、享受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南阳高新区法院发布两则打击假冒伪劣犯罪案例。

案例一:假作业本案

基本案情

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位于邓州市某社区其经营的印刷厂内,加工制作假冒“玛丽”“晨光(M&G商标)”牌作业本并对外销售。

经查,王某销售给邓州市九家文具店、镇平县四家文具店假冒作业本,销售金额合计55万余元。

2023年8月17日,邓州市公安局在被告人王某的印刷厂内扣押未销售的假冒玛丽成品作业本15万余本、假冒晨光成品作业本近27万本,按照公安机关查实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的假冒作业本价值共计16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7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退缴违法所得。

本案由南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被告人上诉后撤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学生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生产、销售假作业本直接危害到学生群体的身体健康等基本利益。一些假作业本异常洁白,可能添加了过量的荧光增白剂,长期使用会对视力造成不良影响。假作业本可能使用劣质材料,含有害物质,如重金属颜料等,这些物质若被学生无意识地含咬、吮吸,可能危害身体健康,影响神经系统发育,导致记忆力和智力下降。

法院对此案的宣判有利于保护学生利益,确保学生使用的学习用具的质量,防止低劣材料对学生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同时,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正规厂家的合法权益。此外,通过案例宣传等方式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良好氛围。

案例二:假鞋案

基本案情

自2018年9月始,被告人石某某、何某某及吴某某在未取得耐克、阿迪达斯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在淅川县、桐柏县、息县、泌阳县经营耐克、阿迪达斯专卖店,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商品并从中牟利。

案涉四家店共计销售总额近69万元(含部分顾客预存金额)。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淅川店扣押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鞋子货品价值26万余元,扣押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衣服价值近15万元,扣押物品价值共计约41万元。

经查,涉案商标“耐克”“阿迪达斯”,均依法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包括服装、鞋类等,且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经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抽样鉴定,在案扣押的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均未经其授权,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裁判结果

被告人石某某、何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共同犯罪。认定石某某和何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由南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被告人未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生产、销售假鞋是市场中的一颗毒瘤,它不仅损害了正规厂商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法院对此类案件的打击,是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其次,假鞋往往存在质量问题,不仅影响消费者的使用体验,还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威胁。通过打击销售假鞋案件,传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决心,从而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信任和满意度。

-南阳高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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