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甲方(出租方)与乙方(承租方)于2022年9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一套两居室房屋出租给乙方,租期两年,月租金2500元,押一付三,每月15日之前交当月租金。乙方在入住一年后,以房屋存在漏水问题为由,要求甲方维修,甲方拖延未处理。乙方遂自行找维修人员进行维修,花费 2000元,并停止支付租金。甲方在多次催要租金无果后,要求乙方搬离房屋并解除合同。乙方拒绝搬离,双方产生纠纷。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五个月租金12500元及违约金7500元,并限期乙方搬离房屋。被告提出反诉,要求支付维修费2000元及违约金2500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判决,要求决乙方支付甲方租金12500元;同时甲方需支付乙方维修费2000元。
法官提醒
1. 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例中,房屋出现漏水问题,甲方作为出租人应及时进行维修。其拖延未处理的行为构成违约,乙方有权自行维修并要求甲方承担维修费用。
2. 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乙方在未与甲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停止支付租金,也属于违约行为。
3. 合同解除权:当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在本案例中,乙方拖欠租金且拒绝搬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搬离房屋。同时,乙方也可因甲方未履行维修义务而主张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方。
4. 违约金的适用: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合理,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可能会被法院调整。 作者:姚培新
中牟县人民法院
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