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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教唆他人盗窃,判刑又罚金
天平桐柏
2024-09-04 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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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两名未成年被告人因教唆、致使其他未成年人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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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高某均系未成年人,因为知道自己已满16周岁,盗窃会被司法机关处理,于是二人联络自己身边未满16周岁的朋友进行盗窃。在二被告人的教唆指使下,未成年人邹某、杨某于某日凌晨用砖头砸坏一商户门,将店内30余条香烟盗走,涉案价值1万余元。案发后,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致使其他未成年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教唆、指使行为起主要左右,系主犯,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具有未成年人犯罪、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缴纳罚金等情节,遂判处二被告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曹某、高某的父母忙于生计,对二人疏于管理,于是联合相关部门对二被告人的父母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父母切实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

法官说法

本案中曹某、高某自己也是未成年人,他们教唆年龄更小的未成年人犯罪,就是在几名被教唆的未成年人心中种下恶的种子,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都尚未成熟,认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有限,自我保护能力不足,更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实施违法的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引导未成年人谨慎交友,交良友、益友。未成年人自己也要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摒弃不良行为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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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作者|陈   梦

编辑|贾舒然

审核|贾吉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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