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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通报5起典型案例!
西安网
2024-09-20 12:51:02

9月19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报5起全市城管执法系统查处的燃气执法典型案例。

太华路孙某某

擅自使用非适配可调节燃气阀

2024年6月15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城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太华路区域饮食摊点燃气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新兴路孙某某正擅自使用非适配可调节燃气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整改。鉴于行政相对人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处罚500元。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华清路陕西某力石化有限公司

违法存放液化气罐

2024年6月21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新城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陕西某力石化有限公司在华清路与公园北路十字西南角一处露天场地内存放大量液化气罐。经查,行政相对人未经审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地,擅自存放液化气罐,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罚其30000元。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罚款,该案办结。

纺园三路杨某

使用逾期未检测气瓶案

2024年6月7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灞桥大队执法人员对纺园三路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时发现:餐饮经营户杨某使用的液化气瓶超期未检。执法人员亮明身份,现场向行政相对人指出违法事实。鉴于行政相对人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遂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罚款并按要求整改到位,该案办结。

神舟一路某小吃店

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

2024年8月30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航天基地大队执法人员在神舟一路检查发现:某小吃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经现场检查和调查了解,该店后厨操作间使用的一台四眼灶具和一台单眼灶具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属于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人民币200元”的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对违法事实、证据及处罚决定无异议,并主动履行了缴款义务。后经执法人员复查,行政相对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该案办结。

航天东路西安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损害燃气设施

2024年7月15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航天基地大队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西安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在航天东路某供热管道项目施工过程中损毁燃气设施。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施工时,未联系天然气公司专业人员到场指导施工,未准确探明地下燃气管道具体位置,未保持足够安全距离且使用定向钻机进行施工,导致将地下燃气管道损伤,损伤面积500毫米×300毫米。后经与燃气公司核实,本次燃气管道损伤造成气量损失1152.6立方米,致使2家单位停气约8小时,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损伤管道于15日18时分抢修完毕并恢复供气。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航天基地大队依法对西安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人民币60000元”的处理决定。行政相对人当场表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无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行缴纳罚款,该案办结。该案相关处罚信息报送至“信用中国”平台予以公示。

来源: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主编:陈劲丨编辑:黄敏

审核:董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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