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武法院审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原告所交土地承租定金被判如数返还。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0日,经第三人郭某介绍,原告慕某从被告苏某处租复耕地150亩,每亩租赁费1150元。当天,原告转账给第三人郭某,由第三人郭某转账给被告10000元。付款后,被告找拖拉机清理垃圾时,原告在现场看到有大块石头和垃圾,被告向原告承诺保证把垃圾清完并达到耕种标准,但原告依然认为“石头垃圾太多,不符合耕种标准”,向第三人表明“不再耕种”,第三人向被告传达了原告不再耕种的意思。后原、被告多次协商退款事宜无果。
法院审理
修武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已付10000元的性质为定金还是预付款,被告应否退还给原告。
首先,对于已付10000元的性质,原告认为是预付款、订金,被告认为是定金,第三人郭某作为中间人称“交定钱,被告就把地留下来不给别人了”,由此可以看出,该笔款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应视为定金。
其次,原告在交付定金时,双方对耕地状况不甚确定,对耕地标准也尚未达成一致,交付定金后,双方才看到地下垃圾情况,了解耕地实际状况,由此导致双方未能订立正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对此双方均不存在过错,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0000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慕某定金10000元。
法官说法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合同生效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适用是通过定金罚则实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适用定金罚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定金合同有效;第二,主合同有效;第三,当事人依法不履行合同;第四,不履行合同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交了定金,虽然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了,但就主要条款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的,定金是可以返还的。
修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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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杜洁 执行总监:冯文路 统筹:张琦 编辑:司铃云 素材提供:周庄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