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拖欠工资
打工人亮出工资“欠条”
法院会以仲裁前置为由
拒绝立案吗?
基本案情
张某自2022年起在某公司工作,职务为项目经理。双方于2024年6月份核算工资后签订了一份《补充说明》,约定该公司自2024年6月起至9月底前将张某工资款支付完毕。后因公司拒不按《补充说明》的约定履行义务,张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某公司任项目经理期间,为某公司提供劳务,理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经双方结算,某公司为张某出具拖欠工资补充说明,后公司未按照说明中的时间及数额履行支付义务,构成违约。虽然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劳动者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争议的情况下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无需先经过仲裁。本案中劳动者持工资“欠条”起诉,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现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所欠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遂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工资款及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劳动争议纠纷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仲裁裁决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劳动者持有工资欠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等款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本案中,某公司已经给张某核算工资并出具欠资说明,且也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故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法院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不能拒绝立案。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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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 稿:夏邑县法院宋治业、曹梦莉
编 辑: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