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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南乐县人民法院
2025-05-29 22:17:29

新闻发布会

未成年人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

为增进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火墙”,近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南乐县人民法院涉未成年人审判白皮书》,公布六起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发布会同时邀请了新闻媒体参加。

新闻发布会由副院长赵洪波主持,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晓丽通报了六起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杨雷振发布了《南乐县人民法院涉未成年人审判白皮书》,白皮书对2021年至2024年我院新收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梳理分析,找准未成年人案件特点,分析高发原因,重点介绍我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特色举措,并对未成年人保护提出合理建议。

近年来,南乐县法院秉承“特殊、优先”保护理念,确立“审判为主线、预防为重点、保护为目标”的工作方法,着力做好未成年人审判特色机制适用,做到挽救和预防并重,推动未成年人审判的高质量发展。

一.打造专业化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成立专门机构,选配审判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官具体负责涉未成年人案件。坚持从严从重原则,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切实做到宽容但不纵容,最大限度挽救未成年人。

二.做好审判延伸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南乐县法院坚持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发出“一封书信”、联合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回访帮教,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同时,对监管缺位的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依法带娃”。

三.开展普法宣传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南乐县法院坚持走出去“送法”和请进来“讲法”,22名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担任全县17所中小学习“法治副校长”,每学期到学校讲授“开学第一课”。每季度举行“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广大师生走进法院,通过旁听案件庭审、编排普法小剧场、开展模拟法庭等活动,零距离接受普法教育。

司法是守望青春的最后防线,是护航成长的关键力量。南乐县法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工作,积极回应新时代未成年人成长发展新要求,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刘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刘某(案发时17周岁)在他人的指导下,下载了“飞机”软件,并进入他人推荐的“飞机群”,在群内客服的指导下添加上线分享的QQ群,并根据要求准备两台手机及电话卡。刘某使用一部手机接听上线的QQ视频电话,同时使用另一部手机拨打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使上线与被害人直接通话,刘某全程在场。刘某明知他人以网购平台等名义诱导他人添加微信群实施诈骗,仍协助诈骗分子对被害人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从中获利1.1万余元,经查实,刘某通过上述方式帮助诈骗分子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于某15.5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冒充客服工作人员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仍利用本人或他人QQ号、电话号码帮助对方拨打诈骗转接电话,帮助上游犯罪人员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

“手机口”是指两部手机同时打开,一部通过网络软件连接诈骗分子,另一部手机拨打不特定受害人电话,使得双方可以直接对话,协助诈骗分子对被害人实施电信诈骗。在此提醒广大未成年人、在校生等,切勿贪图轻松赚快钱,为境外诈骗团伙架设“手机口”,沦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电话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以免误入电信诈骗陷阱。

二、马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份,被告人马某和王某(2013年3月出生,案发时12周岁)通过“TT”语音软件相识,并添加为微信好友。二人相熟后,王某告知马某自己上初中一年级。2024年4月13日,马某诱使王某在与其微信视频聊天过程中进行裸聊,同时将裸聊过程进行录屏。后马某提议线下见面。4月21日,马某将王某从村中接到南乐县城玩耍、吃饭,后王某到马某所住宾馆房间上厕所时,马某明知王某不满14周岁,仍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明知王某未满十四周岁,仍通过网络诱使王某与其视频裸聊,后又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强奸罪、犯猥亵儿童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但却以满足自身性刺激为目的,利用被害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对性认识能力欠缺的特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应予以严惩。此外,未成年人被害人自身性教育缺失,学校和家长应对未成年子女开展与其心理和生理相适应的性教育及性防范意识,使未成年人懂得性侵害、性骚扰等基础行为,在遭到这种行为时,应及时告知自己的父母或拨打110报警。

三、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案发时17周岁)与被害人刘某(案发时18周岁)经朋友任某相识。2022年12月10日下午,陈某通过微信邀约刘某、任某到其家中饮酒。当日23时许,陈某与刘某酒后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陈某持酒瓶将刘某打伤。经鉴定,刘某头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在本院审理期间,陈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都说冲动是魔鬼,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情绪比较容易急躁,遇到问题不能冷静处理,因为琐事动辄大打出手,殊不知一时冲动后果却很严重,既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又要进行经济赔偿,伤人又害己!本案就是一起不能正确处理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被告人邀约被害人到其家中吃饭饮酒,酒后因琐事大打出手,既伤了朋友和气,又要赔偿经济损失,还要受到法律惩罚。本案警示未成年人,遇事要冷静处理,三思而行,切莫让冲动毁了自己!

四、郭某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案发时16周岁)驾驶踏板式电动车从南乐县梁村乡出发,欲返回家中,当郭某沿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在其前方步行的被害人邵某(殁年56岁)相撞,造成邵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现场,认定郭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郭某某主动拨打120电话和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郭某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此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尤其对被告人的监护人做了大量心理疏导以及沟通、调解工作,通过多方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实现了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被告人的目的,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本案对未成年人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今后将继续学业,在学校要好好学习,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回报父母、回报社会。去年与其父亲联系,回访目前郭某的生活、学习情况,其父亲表示,郭某学习成绩良好,在家孝敬父母,已通过单招考试考上大学。

五、周某诉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被告李某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3年10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婚生长子(10周岁)和次子(6周岁)由李某抚养,周某支付抚养费。2024年4月,原告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潘某和杨某因孩子抚养权问题,经常吵闹,甚至深夜将孩子独自仍在楼下。

裁判结果

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就离婚、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

型意义

父母均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当事人因抢夺孩子抚养权,只顾自己吵闹将孩子扔在楼下的行为既侵害了子女的人身安全,也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本案承办法官联合心理咨询师对原、被告进行心理疏导,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促使双方达成抚养、探望协议,依法维护当事人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将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六、葛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葛某在南乐县某KTV,明知李某(2008年12月出生,案发时14周岁)、杨某(2008年1月出生,案发时15周岁)、吴某(2008年2月出生,案发时15周岁)、赵某(2008年5月出生,案发时15周岁)、曹某(2007年6月出生,案发时16周岁)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将李某等人安排至KTV为顾客提供陪唱、陪酒等异性有偿陪侍活动,从中抽取好处费。

另查明,葛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具有自首、一般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葛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撤销葛某前罪缓刑部分,判处被告人葛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前判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据此,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范畴。本案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服务,获取非法利益,破坏社会秩序和道德风气,影响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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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供稿:刑事审判庭  林瑞阔

审核:政治部  陶  源

编辑:政治部  杨洋洋

(第138期,总249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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