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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法院:“双十一” 请将这篇法律指南加入购物车
天平镇平
2024-11-11 18:40:48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已接近尾声

铺天盖地的营销宣传吸引着“剁手人”的眼球

满脑子的“冲冲冲”

促使消费者不停“买买买”

然而,买的东西多了

就会出现各种售后问题

今天,镇小法送你一篇法律指南

快把它加入购物车吧!

一、

货不对板,不妥协!

基本案情:李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刘某销售某品牌墨镜的广告,便联系刘某购买,双方协商后通过微信签订电子买卖合同,约定了购买墨镜的品牌、数量、价格、交付时间及地点、物品验收时间,刘某并承诺“全新正品,假一赔十”。李某支付货款后,刘某便通过快递的方式发货至双方约定的某平台进行质检但未通过,后平台将货退至李某处,李某收到货后发现该墨镜也并非双方约定的某品牌,遂即联系刘某退货退款并要求十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主审法官调解,刘某同意退货退款并对李某的损失进行了三倍赔偿。

法官提醒:消费者收到的商品如果有质量问题,记得拍照留存并及时与出卖人进行沟通,可以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商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家可以拒绝吗?

基本案情:吴女士通过淘宝直播平台在周先生经营的店铺内购买碧玉手串一条。吴女士收到货后,因不满意货品,便于次日发起退货并将货品快递至周先生处,周先生验货时发现退回的货品缺少标签,无证书无包装,遂以货品不符为由,拒绝退货。随后,吴女士又再次将货按原始的包装方式退回,周先生未验货直接拒收,双方争议较大,无奈周先生起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本案中,吴女士收到货后,次日即申请退货退款,符合七日内无理由退货退款规定,吴女士可以退货退款,但应确保退货的商品完好。案涉手串的直播回放视频、订单详情及手串的包装上并无明显标识告知吴女士不能拆卸标签,且拆卸标签也并不影响周先生的二次销售,故周先生以手串上的标签已被拆卸为由拒绝退货依据不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验货,并邀请两名玉石行业专业人员协助。遂判决吴女士退货,周先生退款。判决生效后,双方及时履行了各自义务。

法官提醒:关于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法律明文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网购、电视电话购物及邮购等方式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项措施,也就是说,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为法律规定的商品或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作为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不影响商家二次销售,若不能保证商品完好,则需承担不能退货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

网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在哪起诉?

基本案情:冬冬在网络平台内购买商品,位于B县的商家通过快递方式将商品交付至冬冬指定的收货地A县。冬冬收到货后,认为商品质量不符合约定且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协商未果后,应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法官说法:此种案件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其管辖原则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原则,应以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的依据。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以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住所地,故消费者可以向商家所在的B县法院起诉。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商家通过快递方式将商品送至消费者提供的收货地A县,即合同履行地为A县,故A县法院也有管辖权。冬冬可以选择在就近或便于起诉查明事实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镇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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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韩晓丽

编辑:张恒博

审核:赵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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