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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通知!各单位注意!明天开始
漯河广播电视台
2025-06-11 19:14:55

关于进行2025年第一批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城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人社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市2025年度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豫人社规〔2025〕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5年第一批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中,患有严重疾病或非因工伤残、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达到《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部发〔2002〕8号)(附件1)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要求的职工,均可申请鉴定。

二、鉴定申报时间

2025年6月12日至6月20日。

三、鉴定费用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申请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不再收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的规定: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每人/次200元。

四、鉴定申报程序

(一)鉴定职工提出申请。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档案托管人员向人事代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被鉴定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A4纸复印);

2.《漯河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附件2)1份;

3.《漯河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检查表》(附件3)2份;

4.被鉴定人近期(1个月内)1寸同底版免冠彩色照片3张(直接贴入鉴定申请表和鉴定检查表);

5.提供病历资料:

(1)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被鉴定人近一年来的诊断证明、与申请鉴定疾病相关一年以上的住院治疗病历、住院费用清单或费用结算清单等原始凭证,或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病历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

其中癌症、截肢、尿毒症、双目失明(视力为0)的职工只需疗程结束提交相关住院病历,不受一年以上时间限制。

其中癫痫病职工必须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二年以上住院病历并提交近一年癫痫发作的病史记录。

其中患精神类疾病职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五年以上的住院治疗病历。

以上时限的计算截止时间为鉴定申报开始之日。

(2)根据职工所患疾病的不同,必须提供各种特殊检查报告单和化验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专用章)。具体资料清单见附件4。

(二)单位审核。用人单位要对申请人的病情状况和所提供的鉴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由单位经办人员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单位审核认定意见栏内、照片上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符合鉴定要求的,一人一档。

(三)网上申报。由用人单位或职工通过“河南12333”微信公众号网上申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四)单位报送。市直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城区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在鉴定申报时间内的工作日,报送至西城区市民之家二楼西侧23号鉴定受理窗口,逾期不再受理;各县区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在上述日期内报送至所在县区人社部门。各县区人社部门汇总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后应在鉴定申报时间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受理材料报送至西城区市民之家二楼西侧23号鉴定受理窗口。

五、鉴定工作程序

(一)鉴定受理。鉴定受理窗口对收到的用人单位和县区人社部门报送的鉴定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核查意见。符合鉴定要求的,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发放鉴定受理通知单。

(二)医学鉴定。鉴定地点确定后,由各单位通知参检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持“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携带与鉴定病症有关的病情检查、化验及影像资料等,到指定地点参加医学检查和鉴定。经核实其真实身份后,由鉴定专家针对其申报病症及病态体征的临床表现,进行医学诊断和仪器检查。专家组依据鉴定标准和医疗诊断检查情况,提出并签署鉴定意见。

(三)确定初步结论。医学鉴定结束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专家组提出的鉴定意见,作出初步鉴定结论。

(四)公示鉴定结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初步鉴定结论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在显要位置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初步鉴定结论同时在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3136979,3132900,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公示结束后,各单位要将公示结果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对于初步鉴定结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公示期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各县区人社部门将根据需要对所申报相关病历资料真实性进行再次核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初步鉴定结论,并按要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五)出具鉴定结论。对公示核查没有异议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和参鉴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通航路交叉口中国中原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17楼1732房间,电话:0371—67110732)申请再次鉴定。

六、咨询电话:

漯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0395—3132900

漯河市市民之家二楼鉴定受理窗口:0395—3101161

附件:

附件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docx

附件2:漯河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表.docx

附件3:漯河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检查表.docx

附件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相关病种提交资料清单.docx

附件5:劳动能力鉴定微信公众号申报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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