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间说法》聚焦农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农民朋友答疑解惑,让法律条文走出书本,走进田间。本期聚焦的问题是:谁有资格申请宅基地?该向谁申请?
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文强表示,首先自己是合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这个身份的基础上,同时又没有宅基地(需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可以依法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如果向村委会申请了以后,是不是村委会就必须要给你一块宅基地?毕文强介绍,村里首先得有地,这是一个现实条件。这个过程中,申请者有合理的身份,又有理由去申请,应当给。如果没有就只能等,比如,腾出来的宅基地在村集体收回以后,可能依据排序正常批准给你。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编辑|宋锐
主编丨蒋琳、黄莉
监审丨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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