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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出现异物,法院判决退还货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马村区人民法院
2025-05-31 00:34:33

基本案情

近日,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食品夹杂异物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1月28日,原告李某某在被告某面包房处购买了三个面包,共计花费30.6元,后原告在食用过程中发现其中一个面包中有一根头发,该面包价值13.8元。原告向焦作市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了上述问题,经过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和解。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买商品的金额30元,并要求被告赔偿其1000元,被告仅同意赔偿原告200元。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纠纷成诉。

法院审理

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案涉面包中虽有毛发,存在不洁物质,但基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提供的面包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故对于原告以被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其1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鉴于被告提供的面包虽有毛发,存在不洁物质,致使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且该面包价值13.8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消费金额13.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退回消费金额超出部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未向原告提供合格的面包,致使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目的无法实现,并花费一定的时间和成本处理纠纷,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消费金额13.8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00元。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障食品安全是人民法院处理食品安全纠纷问题的首要价值取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当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损害时,他们有权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还明确规定了首负责任制,即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经营者或生产者必须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此外,对于生产或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不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当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时,可按一千元主张。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即使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且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但生产者或经营者以未造成人身损害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这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处理食品安全纠纷时的首要价值取向——保障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不仅提高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也发挥了群众监督的作用,为净化市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做出了贡献。同时,它也增加了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了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

监 制:崔广华

审 核:常晨光

编 辑:刘佳兰

供   稿: 陈  婷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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