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父母离婚后。如果父母拒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未成年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索要抚养费吗?近日,新密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详情
冯某(男)与岳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生育一女小花。2021年,冯某与岳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约定:“1.小花跟随母亲岳某生活,抚养权归女方岳某所有,男方冯某每个月定时支付小花生活费1500元,教育费(包括小花的学费、特长兴趣班费用、补课费用)由男女双方各承担每项费用的50%,小花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每项费用的50%。2.如果男方冯某不能按时支付其女小花抚养费,按每天加收抚养费的5%作为赔偿金;3.抚养费支付至小花上完大学为止。”离婚协议书签订后直至2023年,冯某一直未向岳某支付小花的生活费,故小花向新密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该案中,原告小花系岳某与被告冯某的婚生女且尚未成年,故被告冯某对原告小花有抚养义务。岳某与冯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原告小花的抚养及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负担比例已进行了约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现被告不按协议履行支付义务,违反离婚协议约定,新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冯某向原告小花支付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生活费45000元、教育费5933元、违约金1019元。
法官说法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同样,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就约定好子女抚养费的责任划分。离婚后,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经济条件的变化,离婚协议约定事项大多难以完全落实,特别是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因抚养费事关子女的切身权益,遇到这种情况,子女可以作为原告依法向抚养费支付方主张权利。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