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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邓州法院夏集法庭充分利用村干部、乡贤熟悉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的优势,邀请其参与到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调解中,最终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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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小侯(男方)与被告小刘(女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是没有办理结婚证。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时常发生矛盾,双方同居不到半年时间,小刘便回娘家居住,二人自此分居。2024年8月,小侯与小刘两家因彩礼返还产生纠纷,对薄公堂。
邓州法院夏集法庭受理该案后,通过查阅卷宗,与当事人沟通,发现案件情况比较明晰,但两方家庭一见面就争吵不休,僵持不下。
一纸判决易,解开心结难。考虑到彩礼纠纷关乎双方当事人今后的关系和生活,为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尽快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的抗拒情绪,承办法官特意邀请了熟悉情况的当地村干部、乡贤参与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双方详细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民法典中关于彩礼的规定,并根据双方未登记结婚、村规民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彩礼数额和用途、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提出返还彩礼的参考性意见;村干部和乡贤从二人曾经相识相恋的点滴劝说,列举了为筹备婚事双方家长的付出。经过承办法官和村干部、乡贤的多轮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均做出让步,对于彩礼返还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了部分金额,一起因退还彩礼导致两个家庭针锋相对,互不相让的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升,农村地区因彩礼而产生的纠纷愈演愈烈。邓州法院夏集法庭积极探索运用多元调解方法,在审理婚约彩礼纠纷类案件时,开创“法官+村干部+乡贤”调解模式,合力调解案件,为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奠定良好的基础,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释法
彩礼该不该返还?怎么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就本案而言,因张某未达到法定年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婚礼后确实同居生活过,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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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提供|夏集法庭
编辑|刘洋卓
初审|朱小旭
终审|胡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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