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以案说法 | 同乘学员学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谁来买单?
宁陵县人民法院
2024-11-06 18:12:21

基本案情:

某日,某某驾校教练胡某某带领三个学员在路上练习科目三,在练习中一个学员驾车,另外两个学员在后排座位上观摩学习,在学员被告韩某某驾驶练习中,被告韩某某错把刹车当油门,导致车子瞬间速度猛增,教练未及时点住刹车,致使教练车撞上了路边的房屋,导致后座同乘学员原告吕某受伤住院。教练车辆未购置任何保险。

原告吕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驾车学员韩某某、教练员胡某某、某某驾校3方告上了法庭。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某驾校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5000元。

法官释法:

本案中,驾车学员韩某某、教练元胡某某、某某驾校,到底谁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的一般规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驾车学员韩某某是否具有过错?是否承担责任?法律已作出了特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中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韩某某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驾驶技能,教练胡某某作为驾驶培训教练,负有随车指导,确保学员安全的义务,在学员行驶学车过程中应具有随时踩住刹车的义务,因其疏忽大意,在韩某某误将刹车当油门踩,其未及时踩住刹车,致使事故发生。因此,教练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教练教授机动车驾驶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教练应承担的责任应由某某驾校承担。某某驾校作为有特许经营的正规培训机构,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在其教学中违规让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致使原告损失的后果,故被告某某驾校应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审核/编辑:边丽娜 葛红妤

欢迎关注·宁陵法院

扫码识别关注

感受法治的力量!

免责声明:本文由顶端号作者上传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顶端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如文章内容涉及侵权或其他问题,请30日内与本平台联系,反映情况属实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热评
暂无评论,去APP抢占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