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街飞车夺过颈间金饰,
以为能一夜暴富?
殊不知,这一抢之间,
一对锃亮的“银手镯”正等着他!
一起来看宜阳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郑某是一名刑满释放人员,2023年7月至8月,郑某骑两轮摩托车在洛阳市洛龙区、宜阳县等地,3次以问路为由,趁被害人不备,从张大妈、毕大妈等3名被害人背后抢走其金耳环、金项链等首饰,并将前两次抢到的两对金耳环卖至黄金回收店内,分别获利1602元、2340元。经价格认定,第二副金耳环价值2782.5元,第三次抢夺的金项链价值8922元(后该项链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郑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大妈经济损失人民币1602元;退赔被害人毕大妈经济损失人民币2782.5元。
三、被告人郑某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白色鬼火两轮无号牌踏板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裁判思路
宜阳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高克文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多次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被告人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抢夺老年人财物,可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从宽处罚。
法官提醒
金银有价,自由无价。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底线不容挑衅,莫要心存侥幸,以为一次“闪电”般的抢夺就能瞒天过海、坐享其成。任何胆敢挑战法律尊严、侵害群众财产安全的行径,终将无所遁形。
同时,群众在外出时,也要提高防范意识,时刻加强警惕,注意保管好自身的贵重财物。金店等场所务必强化安保,安装高清监控与报警装置,营业款及时存入银行。如遇危险,保持冷静,在确保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清晰记住嫌疑人特征、交通工具及逃窜方向,及时拨打“110”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谷晨阳
校对:赵路歌
审核:李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