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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损失引纠纷,法官调解促履行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2024-11-27 18:31:43

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停运损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终于就车辆损失费用和停运损失费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履行。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日,被告齐某驾驶小型汽车,因为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贺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同方向车道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均受损,经交通事故部门核定被告齐某负全责,原告贺某无责。事故发生后,车辆维修费用已由承保齐某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但因车辆维修期间无法运营所造成的停运损失,齐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贺某将齐某及齐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解放区法院。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法官,我的车买了交强险、商业险,也签订有保险合同,要赔偿应该也是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没有理由让我来出这个钱。”被告齐某情绪激动的说。但保险公司却称在与齐某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对于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

此时,两被告就谁赔偿的问题争执不下。“既然都说到了合同的问题,那么我们就要先明确你们签订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有,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在承办法官的耐心指导下,齐某认真查看了保险合同以及后面备注的免责条款,表示自己签合同时没有认真查看保险条款,并愿意赔偿原告贺某的停运损失。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齐某当场支付贺某1300元,该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持续攀升,车险则成为了车主们保驾护航的重要选择。车险的存在,虽然可以在意外发生之际帮助车主分担一部分经济压力,但倘若车险购置过程中存在疏忽,极易在理赔环节中引发纠纷。车主在购买车险时,一定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明晰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要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对免责条款等关键信息,以显著的方式,如加粗字体、特殊颜色标识或专门的书面解释说明等,并向投保人进行充分提示与说明,确保投保人在购买前充分理解其中的风险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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