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郭女士暑期为13岁的女儿小静报名了一个“清华北大游学营”旅行团,期望孩子能亲身体验名校氛围,然而实际行程与宣传内容大相径庭。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涉名校游学团的合同纠纷案,判决A旅游公司构成消费欺诈,按照三倍价格赔偿消费者。
2023年7月,郭女士与A旅游公司签订“名校游学营”合同,并支付了5480元的费用。然而实际行程中,A旅游公司不仅取消了清华、北大、故宫等游学点,对于“同行学长学姐是否为清华北大学霸”的疑问也一直未予回复与证明。
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游览清华北大校园”是郭女士选择研学机构的重要考量因素,公司未按约定预约进入名校参观,因其本身的过错所致,后擅自修改游学服务行程,也未曾与郭女士协商并未作解释说明,因此认为A旅游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诱使郭女士作出错误表示而签订并履行“清北游学”的消费合同。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会的宣传。罗湖法院判定A旅游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要求退还郭女士报名费548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6440元,共计2192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 深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