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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通过同学介绍认识被告王某,双方熟悉后,2021年9月4日,王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郭某借款30万元,被告王某向原告郭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3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双方未借条上约定利息。
当日原告郭某通过银行向王某转账30万元。
借款到期后原告郭某多次催要,截至被告王某共偿还20万,仍剩10万元未还,故原告郭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王某立即返还其借款10万元整,并自2021年10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
案件经过
淇县法院收案后,积极与被告王某取得联系,并向其释法说理,终于在开庭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同意分期支付剩余10万元并支付本金2万元利息,后续淇县法院为郭某和王某出具了调解书。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纠纷占到法院收案总数的30%,但法官在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对利息应该如何主张却并不清楚,下面就由法官为大家简单梳理关于利息常见的情况:
一、双方未约定利息
双方之间如果未约定利息,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假如上述案件中的郭某和王某并未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如需判决,那么郭某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支付利息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并未约定逾期后的利率
以上述案件为例,假如郭某与王某在借条中约定“月利率1%,借期为一个月”,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郭某就可主张2021年9月4日(出借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法院将依法支持。
三、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当事人双方并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但是原告又在诉讼请求主张了利息,这时根据第二十四条,法院没有理由支持原告的利息主张,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会判决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这时法院支持的并不是利息,而是按照利息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所以假如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原告在写起诉时可以将诉讼请求写为:要求被告偿还本金xxx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查询网址如下:
https://www.bankofchina.com/fimarkets/lilv/fd32/201310/t20131031_2591219.html?keywords=lpr
供稿:覃浩铭
编辑:和广智 | 初审:张焯然
复核:申相勋 | 终审: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