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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轻微免罚类)
河南环境
2024-10-24 11:30:29

近年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有关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等规定,坚持执法监管宽严相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适用包容审慎执法理念,加强帮扶指导,旨在优化执法方式,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保护和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2024年轻微免罚类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包括对超标排放污染物、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等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案件,并对积极查办案件的南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荣阳实业(南阳)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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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6日,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线索,对荣阳实业(南阳)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调取自动监测数据并询问相关责任人查明,2024年3月17日13时至20时期间,因该公司员工忘记向废水中未添加絮凝剂,致使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化学需氧量骤升至252.8mg/L,化学需氧量日均值达85.67 mg/L,超出国家排放标准80mg/L的0.07倍。发现数据超标后,该公司于当日完成了整改并实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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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荣阳实业(南阳)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三)项“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南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17日经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郑州达美印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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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达美印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印刷生产线正在生产,产生的有机废气经RCO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该公司属登记管理类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基本信息,并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但经查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该公司未填报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发现问题后,该公司于5日内完成了信息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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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郑州达美印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十一)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填报排污信息,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5日内完成填报”的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10日经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漯河航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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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6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执法人员对漯河航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15平方米危险废物暂存间,内部存放废机油、废滤芯、废活性炭、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因疏于管理,该危险废物暂存间的危险废物标识脱落,后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该问题被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并指出后,漯河航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5日内按照《危险废物识别设置技术规范》的规定,规范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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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漯河航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五)项“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5日内改正”的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9月5日经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规范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对落实包容审慎执法、提升执法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上述案件,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对依法实施不予处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彰显了执法监管的温度。在执法监管过程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当准确把握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等“五项清单”的适用条件及范围,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对情节轻微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并全面、客观、公正收集证据,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全面阐述不予处罚事实、证据、依据和理由。同时强化对企业帮扶指导,进一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推动企业主动守法,合规经营。

来源:“河南环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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