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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新乡又有两地发布通告
新乡广播电视台
2024-11-22 17:59:45

平原示范区: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含通过互联网或微信经营)、邮寄、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车辆、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活动,违者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基层防线作用,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四十二条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乡镇(街道)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特此通告。

公 安 分 局  举报电话:110

应急管理局 举报电话:7553067

生态环境局 举报电话:7535226

市场监管局 举报电话:7066315

获嘉: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获嘉县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火车、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货物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给予当事人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全面加强禁运禁存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相关责任。官方媒体及各类企业、学校要广泛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维护我县环境。

七、各单位、广大居民群众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积极向应急、公安等部门及所在乡镇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绿色环保的社会环境。

特此通告。

获嘉县公安局 举报电话:110

获嘉县应急管理局 举报电话:4584110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获嘉分局 举报电话:4592765

获嘉县市场监管局 举报电话:4565341

2024年11月21日

相关链接:事关烟花爆竹燃放!新乡三地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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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获嘉融媒、平原示范区(如涉版权请及时告知)

编辑|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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