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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莫逃逸 救死扶伤见真情
侯宏章
2024-10-03 06:04:3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朋友们,在日常出行当中发生交通事故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交通参与者逃离现场。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是一种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一是明知道车辆肇事后逃逸的是三观不正或者是一种缺德行为;二是肇事者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三是严重的要终身禁驾。所以,司机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千万不要惊慌失措,更不要逃之夭夭。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要先把车停下来,尔后稳定住自己的情绪。如果是轻微的交通事故,尽快把车辆移到不影响其它车辆通行的地方,与对方尽快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就尽快报警处理。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要尽快采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拨打110、120电话报警;
二、注意自身安全,最大限度的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善后相关工作;
四、尽快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秩序。
下边我给大家举两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2006年8月4日15:20分许,在湖南省花垣县一条山间路上发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这起事故造成9人死亡,10人受伤。驾驶员马某某,41岁,看到现场伤亡很大,弃车逃之夭夭。这台农用车,共拉了28人,参加农村婚宴返回途中滑进深沟。这起交通事故教训、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驾驶员马某某没有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二是马某某采取措施不力,看到车辆下滑跳车逃跑;三是肇事后马某某不是选择救人,而是选择逃逸。公安机关经过一年的努力,将马某某抓获归案。等待马某某的是法律的严惩!
第二个案例:2019年5月9日3:57分,在冉屯路与冉屯东路交叉口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司机朱某某,男,31岁,驾驶A202Z重型自卸货车,与一骑电动车的郭某某相撞,郭某某死亡,朱某某驾车逃逸,次日被抓住。朱某某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惩!
朋友们,发生交通事故不可怕,怕的是失去人性,逃之夭夭。发生事故莫逃逸,救死扶伤见真情。马某某、朱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是道德缺失,见死不救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必然要受到法律严惩。广大交通参与者一定要从这两起事故中汲取血的教训,做到文明出行,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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