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的各个角落,法律与道德如同两条交织的河流,共同维护着社会秩序。然而,当涉及“军婚”这种特殊的婚姻形式时,这两者之间的平衡往往会受到挑战。破坏军婚,不仅是对个人情感的背叛,更是对国家稳定和军人权益的侵犯。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宜阳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接到正在服役的军人小张(化名)报警,称其怀疑其妻子贾某在其服役期间与一男子同居。接到报案后,城关镇派出所立即行动,经调查,办案民警在城关镇某居民楼一住宅内,发现了郭某与贾某曾在此同居生活的痕迹。经询问,郭某与贾某对同居事实供认不讳。
2024年7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涉嫌破坏军婚罪的犯罪嫌疑人郭某(化名)。
判决结果
2024年11月,宜阳县人民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裁判思路
宜阳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赵飞
郭某与贾某通过某网络游戏相识,之后发展为情人关系。郭某在明知贾某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长期与其同居,最终导致小张与贾某的婚姻出现危机,构成破坏军婚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现代社会中,军婚不仅是法律关系,更是社会伦理道德的体现,承载着家庭与国家的期望。维护军婚不仅关乎个人道德,更关乎社会和谐与国家稳定。破坏军婚是道德背叛,挑战社会秩序,伤害军人家庭,影响军队稳定与国家安全。道德视角下的军婚守护,要求严肃对待婚姻,保持忠诚,尊重伴侣,尤其对于军人婚姻需更多理解与守护。
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01.主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知对方为现役军人配偶的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的军人配偶身份,即使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也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02.对象
被侵犯的对象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也就是说,只有现役军人的配偶才能成为破坏军婚罪的保护对象。对于退役军人的配偶,法律则不提供此类特殊保护。
03.行为方式
破坏军婚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同居或结婚。同居是指行为人与现役军人配偶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且在生活和经济上具有密切联系,与临时性的通奸行为有明显区别。
04.结果
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军人婚姻的破裂或严重损害了军婚关系的稳定。结果通常是军人婚姻关系受到实质性伤害,如离婚或者婚姻关系极度紧张。
来源:刑事审判庭刘胜
编辑:师贺、谷晨阳
校对:赵路歌
审核:李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