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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域外司法中的影响
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4-09-03 08:08:58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世界文明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从美国、加拿大等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海外获得广泛传播,并对司法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以西方司法实践为分析样本,在西方司法裁判的主流话语体系下探寻儒家经典的解读适用方法,可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国际传播提供新视角、新思路。

域外传播效应

总体上,西方司法系统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展现出借鉴与学习的态度,延续着此前“东学西渐”的深层次影响。美、加两国法院均曾将儒家思想运用于现代司法说理之中。

其一,孔子经典语录被判定为全人类的价值共识。美国法院认为无论东方还是西方的宗教或者学派,在反对杀戮、主体平等、互惠理念等方面拥有一致的价值判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吉列诉美国案”中指出,托尔斯泰笔下的范德维尔拒绝服兵役,并不是出于宗教动机,而是出于人类最朴素的道德动机——杀戮与人性是背道而驰的。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洪世志诉长岛铁路公司案”中论及,无论是孔子的后人,还是上帝的信徒,都应享有平等权利。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第五上诉区分庭在“班达诉沃什案”中明确,孔子、耶稣等均教导世人,互惠是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基本原则。

其二,儒家经典语句被作为司法判例的总结性标注,置于篇首加以强调。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审理的“温哥华市储蓄信用合作社诉考克案”中,玛丽莲的父母与其作为共同申请人从金融机构获得抵押贷款,但在贷款续约时,贷款利率发生了实质性改变,申请人签名处却仅有玛丽莲一人的签字。法院据此推定玛丽莲的父母对续约事宜并不知情,因而无需承担新的还款义务。法院引用《论语·里仁》中“以约失之者鲜矣”告诫该金融机构,如若未尽到谨慎通知义务,应自负其责。

其三,礼治理念被用以阐明维持公正有序的社会秩序。一是婚姻家庭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奥伯格费尔诉霍奇斯案”中,引用《礼记》中“礼,其政之本欤”来阐释婚姻的重要性,将之认定为国家与社会稳定的坚实基础。二是“正名”理念。在“加拿大诉内特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少数判决意见以儒家“正名”理念来论证使用正确语言对于法律推理的重要性,以此坚守原有因果关系认定标准,拒绝接受多数法官创造出的新型司法标准。三是义利观。美国新泽西州地方法院在“美国诉斯普拉格案”中,引用《论语·阳货》中“鄙夫可与事君也与哉?其未得之也,患得之;既得之,患失之。苟患失之,无所不至矣”。法院以孔子否定“鄙夫”的名言讽刺美国国会代表时有堕落,从而反衬出制宪会议代表应当秉持的公正性。

其四,仁学理念被引用为人际交往、社会管理的行为准则。一是人己关系思想。美国多所法院引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用以阐明当事人应与其他人和睦相处。这一处事原则被认为是孔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及“黄金规则”的共同信条,体现出美国法院对于孔子“忠恕”“克己”思想的认同。二是知过必改原则。美国“奥弗斯特里特电气公司诉美国案”中,原告电气公司诉称,美国政府在空军基地建造关键电气设施的合同招标过程中,存在不合理评估标书的行为。根据美国法规定,要证明竞标结果不合理,当事人必须证明采购过程中存在重大错误,并且该错误是由偏见所导致。针对美国政府是否对原告存在偏见这一争议,法院曾在口头辩论阶段一度产生过怀疑,但经过审慎考量,法院认为原告助其打消了这一质疑。因此,美国联邦索赔法院引用《论语·卫灵公》中“过而不改,是谓过矣”总结庭审过程中这一态度的转变。三是对等理念。在“莱特尔诉花旗金融服务公司案”中,由于仲裁员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仲裁裁决被质疑不公。美国宾夕法尼亚州高等法院查明,该案为借贷纠纷,在仲裁程序中贷款人所指定的仲裁员实际上控制着该案中的贷款公司。法院引用《论语·宪问篇》中“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反讽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并据以判定仲裁裁决无效。四是诚信观念。美国“弗兰克管理人诉贝茨案”中,嘉莉的亡夫留有遗嘱,由嘉莉负责分配死者的遗产。但嘉莉基于年龄和健康原因,拒绝作为遗嘱继承人,而是将其女儿指定为遗嘱执行人。在女儿执行父亲的遗嘱一年后,嘉莉提起诉讼,主张其亡夫生前存在精神障碍,因而其女儿执行遗嘱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全部归于无效。初审法院判定嘉莉胜诉。但美国肯塔基州上诉法院判定,嘉莉实施了前后冲突的失信行为。法院引用《礼记·中庸》中“诚者,自成也;而道,自道也。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用以论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禁反言原则等法律原则,嘉莉不能从其失信行为中获得利益,因而要求初审法院重新审理该案。

其五,儒家的其他经典思想被美、加两国法院在判例中加以引用,从原有的哲学理念转化为司法原则。一是“以意逆志”的诠释方法。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地区法院引用《孟子·万章上》中“故说《诗》者,不以文害辞,不以辞害志;以意逆志,是为得之”,论证法律规定必须在立法整体框架下而非局限于单独条款加以解释。此处,孟子主张不得望文生义,而是必须突破字面意义的藩篱,作出符合真实意旨的解读。美国法院引用孟子的这一诠释方法,要求对法律规定进行整体解释。二是系统哲学原理。在“英联邦诉蒂蒙斯案”中,美国肯塔基州最高法院引用《道德经》中“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以阐释系统与要素的相互关系原理,判定当事人即使是在家门口受伤,仍属于“上下班途中”的范畴,应当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三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国家诉弗雷德里克森案”中,美国法院在犯罪嫌疑人所提交的品格证据的判定中,引用《论语·为政》中“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察其所安。人焉廋哉?人焉廋哉?”以阐明全面把握一个人的整体人格,必须深入了解其言、行、心、智。

域外影响提升路径

随着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提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国际法治领域的影响力,关键在于找到其与现代社会的契合点,打造跨越时空、超越国界、具有当代价值的思想文化。其根本路径在于苦练内功,充分挖掘我国司法裁判中蕴含的儒家法理,系统凝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现代应用与法律解释功能,形成鲜活的、流动的现代法治样态。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外传播过程中,尤其是针对普通法系国家的对外传播,必须适应现代社会的法治实践,采用西方熟悉的语言习惯和思维方式,运用生动鲜活的典型司法案例,采用场景叙事方法,激发西方法律界的共情共鸣共识。为此,我国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应当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具体案例中的理解、研究和应用,让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新时代的司法实践中绽放出新的智慧光芒,也为其他国家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为国际社会制定相关规则提供重要参考。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涉外法治学院副院长)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
编辑: 程纪豪报纸 齐泽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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