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建筑物逐渐老化,建筑物外墙脱落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如果停放在消防通道的车辆被脱落的墙体砸中,导致车辆受损,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系某小区的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物业公司。2024年7月24日,原告将小轿车停放在小区内的消防通道上,车辆旁边墙上不仅张贴有禁停标志,而且小区还有多个免费停车位。当晚,小区物业公司在小区业主微信区内发布大风和强降雨信息,并提醒业主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将车辆停放在合适的位置。
第二天,宋某发现自己的小汽车被楼体墙上掉落的瓷片砸坏,于是将车辆送至汽修店维修,汽修店向宋某出具了一份销货清单,显示金额为7600元。宋某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应当对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宋某找物业公司协商无果,遂向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修车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定期对包括案涉楼体在内的小区物业进行了安全巡查。事发当天,被告也在小区的多个业主群里发微信告知业主雷雨大风将至,提醒业主将车辆放在合适位置以免雨水大风带来损失。应当认为,被告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管理及危险提示义务。另外,原、被告签订的车辆停放承诺书、车辆管理使用协议等文件多次明确,业主应当规范停车,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等,因个人乱停乱放车辆导致一切不良后果及责任由本人全部承担。在此情况下,原告仍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上,并且其停放车辆的位置旁边墙上即有明显禁停标志。原告明知小区内存在免费停车位的情况下,仍然在消防通道上停车的行为破坏了停车规则,违背了规范停车的约定,其主观过错极为明显,按照违规停车自担其责的约定,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作为物业公司,要落实主体责任,应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作为车主,应当规范停车,避免发生意外导致车辆受损,否则可能需要自行承担车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