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车辆配置信息不全
合同一天夭折定金咋办
因河南某物流运输公司未如实向客户赵某披露重要详细的车辆配置情况,赵某在合同签订一天后毁约,要求河南某物流运输公司退还定金,今是昨非已付定金该咋办?近日,新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看法官为你释法明理。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2日,郑州市赵某与河南某物流运输公司签订《货运车辆委托代理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采购车辆,委托事项包括购买车辆、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和车辆加装配件等,车辆总价199800元。赵某在签订合同当天支付河南某物流运输公司定金32000元后,要求该公司提供整车配置表,河南某物流运输公司一直不予提供。赵某于第二日向河南某物流运输公司提出暂停委托协议,并提出要求,若物流运输公司不能提供整车配置表,就要退还定金。河南某物流运输公司无奈出示了部分车辆配置单,赵某发现配置单中与之前口头介绍的部分配置不一致,并存在价格虚高的情况,赵某要求河南某物流运输公司退还定金,河南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赵某违约拒绝退还,赵某遂将河南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
庭审现场
庭审中,被告物流运输公司称其受原告委托,按照原告需求及价格购买货运车辆,双方签订合同并交付定金,原告给付定金行为可作为债权的担保,根据《民法典》第587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且委托合同上没有明确约定发动机的类型,原告以车辆配置单不一致为由要求退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该公司在合同签订当日已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购车义务,将30000元定金支付给案外人用于订购车辆,2000元为跟车费用,不存在退还定金的基础。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河南省某物流运输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出具购买车辆确认单,作为专业的委托购车公司也未如实向客户披露重要详细的车辆配置情况,未按照受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代理合同中亦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而原告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委托购车时未尽到审慎义务,在签订合同的第二日就通知被告公司暂缓合同的履行,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该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兼顾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判决被告河南某物流运输公司退还原告赵某定金28000元。
以案说法
承办法官韩冰说:“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委托合同是以双方信任为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果一方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权利,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受托人接受委托代为购买或出售物品的现象较为普遍,受托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依照双方约定以及委托人的指示妥善处理委托事项,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损失或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双方权益都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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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田雪 叶春苗
校对:王利 左林霞 审核:左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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