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商家为推动商品销售,会经常举办商品推介会、发放消费券、打折消费等促销活动,许多消费者为获取优惠,便去参加商家组织的促销活动,如果消费者在促销活动现场发生受伤时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促销活动商家是否承担责任?近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纠纷案件,并做出判决。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8日,原告张老太和朋友一起前往被告博爱县某超市组织的“五一节”领券购物活动。因假日来临,参加活动的人数较多,现场未进行有效的管理,导致原告在排队领券过程中被人群挤倒摔伤。之后,在场群众帮助下联系到其家人,送往医院就诊,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原告张老太认为商家应承担责任,为维护自己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889.15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原告年岁已高,自愿参加该活动,且该活动具有一定风险性,其对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
法院根据涉案情况酌定,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27085.72元;法院判决后,被告已履行。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赋予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要求义务人在提供服务、组织活动的过程中,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义务,避免消费者或活动参加者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