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屋交定金
但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合同未成立
承租方按照定金罚则
要求双倍返还
如何界定
基本案情
阴某从房东处租用房屋,装修后经营某饺子馆。由于经营计划变动等原因,阴某欲转让该店铺,徐某有意向接手。
2024年1月29日,徐某向阴某支付2000元定金后,阴某出具《定金》收据一张,载明:
“今收到徐某定金贰仟元整,截止2月29日正式接手此店,双方不得违约,要是违约押金不退,此店酒水以外归徐某所有”。
之后双方因先见房东还是先缴纳转让款等问题产生争议,期间阴某继续在网上发布店铺转让信息,双方矛盾加深。2月29日,双方就店铺转让一事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徐某要求阴某返还定金,阴某以徐某违约为由,不同意返还定金。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阴某双倍退还定金。
法院判决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在与阴某之间就接手、转让店铺事宜达成初步意向后,缴纳2000元定金,但双方并未明确转让价款、房东对接、房租承担等基本履行内容,难以推定双方对转让事项已经完全磋商一致,转让合同并未成立。
涉案店铺未接手原因系双方对于转让店铺的具体事项未达成合意而导致合同未成立,并非原、被告任一方的单独违约行为所致。
对于合同目的未实现,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属于不可归责与任何一方违约的情形,不适用定金罚则,故徐某要求阴某双倍返还定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阴某将徐某缴纳的定金2000元予以返还。
法官说法
合同成立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从合同订立过程中撤出的自由,一旦合同成立,当事人就要严格遵守合同,不得擅自违反和解除合同。
固定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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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需满足三个条件,即存在两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当事人达成合意;当事人就合同必要条款达成一致。
合同必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的内容,双方除标的外还就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继续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后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合同系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民商事交易的重要凭证,也是发生纠纷时维权的利器。要保证双方依约履行合同,避免合同风险后果的扩大化,减少自身损失。
签订合同及履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交易对象要认清。包括交易相对方的身份信息或企业信息、联系方式等。
2
实质性条款要明确。包括标的物信息、履约方式、违约条款等。
3
维权凭证要留存。包括磋商及履约过程中形成的数据电文、纸质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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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在促进双方当事人信守承诺、提高交易效率方面有积极作用,广泛运用在买卖车辆、房屋交易等过程中。在日常经营、生活中,合同订立方往往认为只要签订了定金合同便可“高枕无忧”,但其实并不然。如果要适用定金双倍返还罚则是有条件的。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订立均有积极、诚信磋商的义务,尽快促成合同,其中包括定金已实际交付、主合同成立有效、合同未订立非单方违约等。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以防双方发生争议。
供稿:藏婷婷 董丽媛
编辑:高 川
审核:方 正
排版:何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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