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与被告梁某及案外人孙某均系未成年人。原告刘某与骑电车的孙某发生碰撞,被告梁某(孙某朋友)以此事为由向原告刘某索要6200元赔偿。后孙某返还原告500元,但剩余5700元,被告梁某一直不予返还。故原告刘某将被告梁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该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梁某作为得利人取得刘某的财产没有法律根据,故刘某作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因为被告梁某系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梁某的母亲张某作为梁某的监护人应对梁某的行为承担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示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侵害他人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由谁负担呢?该案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对于未成年子女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和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梁某作为未成年人侵占他人财产,取得不当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返还。因为侵占款项已被梁某挥霍一空,梁某作为未成年人没有其他财产,因此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返还5700元的责任。
在此,劝告家长朋友,平时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管理,引导未成年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减少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事件的发生。谨记如果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未成年子女给他人权益造成的损害,均应由作为监护人的家长承担。
作者:尚亚楠
中牟县人民法院
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