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法院发布2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私设电网,难逃法网
许某某等非法狩猎罪、盗窃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固始县武庙集镇皮冲村九家畈组山上架设一道电网,长约2公里,用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所捕猎的野猪、麂子、狗獾、野兔等野生动物数百斤,除少量自用外,大部分被二人腌制后出售,所获赃款被二人均分。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雷某某、王某1等人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固始县武庙集镇皮冲村九家畈组山上架设二道电网,长约4公里,用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所捕猎的野猪、麂子、狗獾、野兔等野生动物被腌制后出售,所获赃款被其一伙均分。2024年9月下旬至2024年12月间,被告人许某某分别与周某某、王某1合伙,在上述犯罪地各架设电网一道,各长约2公里;2024年11月中旬至2024年12月间,许某某又与被告人陈某某,在固始县武庙集镇皮冲村黑林组陈某某自家后山上架设电网一道,长约1公里,均用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所捕猎的野猪、麂子、狗獾、野兔等野生动物除少量出售外,大部分被公安机关查获。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间,被告人雷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固始县武庙集镇皮冲村九家畈其自家后山上架设电网一道,长约500米,用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所捕猎的野猪、野兔等野生动物被其自用。2023年11月28日,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在固始县武庙集镇皮冲村九家畈组山上架设的电网将本镇黄土岭村村民黄某某的一头黄牛电死,二人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用撬杠将电死的黄牛从山上滚落至山下的小沟里,三人将黄牛分解后,由周某某拉回家自用。后周某某分给许某某、王某某现金各1500元。所盗黄牛后经固始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为人民币5850元。
案发后,固始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雷某某、陈某某处分别查获电捕猎器。经固始县林业局鉴定,捕猎野生陆生动物的工具电网及电捕猎器均属于禁猎工具。固始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被告人许某某家中查获冷冻野猪肉106斤、腌制野猪肉73.5斤,经固始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分别为人民币2968元、人民币2572.5元;在被告人许某某处查获麂子2只(死体),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三有动物”,2只麂子价值人民币6000元。在被告人周某某家中查获野兔2只,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三有动物”蒙古兔,2只蒙古兔价值人民币160元。在被告人雷某某家中查获腌制野猪肉123.5斤,经固始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为人民币4322.5元,同时查获野生斑鸠10只(死体)。在被告人王某1家中查获腌制野猪肉55斤,经固始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925元。在被告人陈某某家中查获野兔1只(死体)、狗獾2只(死体),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三有动物”蒙古兔,“三有动物”狗獾;蒙古兔1只价值人民币80元,狗獾2只价值人民币1600元。2025年4月1日,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2025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雷某某、王某1、陈某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九百零七元。
裁判结果
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雷某某、王某1、陈某某的行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许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应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认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五、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六、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七、被告人王某某、雷某某、王某1、陈某某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九百零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八、作案工具捕猎器,依法予以没收。
九、扣押在案的冷冻野猪肉106斤、腌制野猪肉252斤、野生斑鸠10只、麂子2只、蒙古兔3只、狗獾2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仍和单位及个人非法猎捕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如同水资源、矿产资源一样,是国家财富的共同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实现“绿水青山”的重要手段。本案系非法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审理该类案件,对于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具有多重意义,同时也彰显法治权威,引导社会行为规范,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案例二
禁用电子捕鱼器
霍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子捕鱼器等禁用的电子捕鱼方法在固始县南大桥乡某村某河河道内用高压逆变器非法捕鱼,共非法捕获各类渔获物10公斤,在案发地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固始县人民法院通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理。在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阶段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并且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公安机关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作案工具(本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还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本案系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进而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犯罪的主要原因还是当事人守法捕捞的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认为只是“捞点鱼”,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并公布一系列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不仅可以在法律层面起到震慑和严惩的作用,还可以在社会层面发挥教育、引导的多重功能,彰显司法机关在保护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方面的坚定决心。
▌来源:固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