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明知他人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使用卡主李某某的建设银行卡等6张银行卡,在明知转入上述银行卡内资金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伙同任某某将转入卡内的资金取现后换成U币打到对方指定的账户上,被告人周某某获利1400元。经查,涉案被害人资金达10万元。
该案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提起公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检察官提醒
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和支付宝等与个人信息绑定的账户,一律不得出卖、出租、出借,更不能为赚取所谓的“佣金”而协助犯罪分子进行转账、取现等行为。实践中,多数犯罪分子往往通过给“好处费”等各种手段,引诱他人为其接收、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金。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不仅为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带来严重隐患,更甚者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使自己落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的,可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走 近 湖 滨
策划:史方伟审核:爨 喆
编辑:张亚辉 校对:陈博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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