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法分子以新兴领域区块链、虚拟币等为噱头,采取传销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案件越来越多。
市处非办工作人员介绍,目前,虚拟货币交易并非小众且罕见的行为,而该投机行为不论是何种动机,所造成的损失都需自行承担。投资者在进行任何投资前,应当充分了解该投资项目的合法性与风险性,切勿盲目跟风或轻信他人承诺的高收益,避免造成自身财产损失。
●案例
2018年3月,被告人童某、吴某委托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GBC”(掌上游戏机简称)平台软件电脑客户端和手机App,后伙同被告人周某、刘某等人预谋后,制作虚假宣传资料。周某、童某、吴某等人谎称由“GBC”平台系统生成的“GBC”币、财富币是区块链虚拟货币,具有巨大升值空间,以不同投资额对应不同收益率为诱饵,通过微信群、朋友圈采取传销组织形式层层发展下线,并在某大酒店召开“GBC”全国推广会,公开虚假宣传“GBC”公司总部在英国,是某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欺骗会员购买“GBC”币,以后来者投资支付先前者提现,其实并无实际经营。
周某、童某、吴某、刘某等人通过收集大量他人银行卡,以POS机套现、银行卡提现等方式转移和非法占有“GBC”会员资金。至案发,“GBC”平台已发展会员47层,涉及会员账号59548个,进出资金34.08亿元,其中亏损会员账号40480个,亏损6.29亿元。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童某、吴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分析
市处非办工作人员介绍,本案中,周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GBC”平台为依托,公开向不特定人进行虚假宣传,以不同投资额对应不同收益率为诱饵,按照传销组织的架构发展人员,周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利用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按照司法解释,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对周某、童某、吴某、刘某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提醒
市处非办工作人员提醒,区块链是由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构成的多中心化数据库技术,可为存证溯源、业务协作、数字资产、数据交换等高价值场景提供多方互信的解决方案。
区块链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呈现三大特征,即网络化、跨境化明显,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存在多种违法风险。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目前不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定地位,任何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均属非法。目前我国任何交易平台都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或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投资者在进行任何投资前,应当充分了解该投资项目的合法性与风险性,切勿盲目跟风或轻信他人承诺的高收益,避免造成自身财产损失。(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王若馨 通讯员 黄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