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副研究员 王运慧
“枫桥式人民法庭”从历史和实践中走来,历经几十载依然迸发活力和创造力,根本秘诀除了它扎根基层依靠群众之外,还在于它的文化基因:全面继承弘扬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力传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红色法治文化,创新和发展了生态法治文化。正是深厚的文化积淀为“枫桥式人民法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让人民法庭充分运用“枫桥经验”这一高度灵动的基层社会治理方法在神州大地处处开花。
一、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思想精华
《中庸》有云:“中者,天下之大本也;和者,天下之达道也”。和谐,是几千年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也是民法传统文化的核心所在。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中倡导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和睦、和谐观念。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枫桥式人民法庭”在民法典规则引领下和法官主导下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说理”“评理”,不仅是传统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与现代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有效结合,更推动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和合”“无讼”“孝亲”等理念的现代化传播。“枫桥式人民法庭”解决的案件多是离婚、家事和邻里纠纷,在案件诉前调解和庭审过程中,法官向当事人不断传递正确的家庭观念和优良家风,引导当事人重新认识“和为贵”“孝为先”等文化传统,不仅有利于保证每个案件取得“息事宁人”的法律效果,更是在潜移默化中推动传统文化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河南西峡县五里桥法庭在家事少年审判中创新凝练出“细语和风”特色经验,以“细分服务、法语绵长、联动和合、助力家风”理念推动家事审判工作;在离婚纠纷中推行“三引导一评议”特色工作法,通过温情引导、讲述家庭和睦相处之道,助推夫妻关系修复,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有力传承和发扬闪耀革命精神的红色法治文化
人民法庭制度发端于土地革命时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司法工作的一大创造。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庭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在化解矛盾、方便群众、促进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延安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到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人民司法为人民”的优良传统不断发扬,“法源在人民”的司法理念牢固确立。“枫桥式人民法庭”不仅全面继承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历史价值,也全面融入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大潮之中。
当前,河南在“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过程中,努力挖掘红色法治文化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推动作用,让“枫桥式人民法庭”成为弘扬和创新红色法治文化的重要舞台。如平顶山叶县人民法院三常路人民法庭积极探索“党建+红色文化+法治服务”新模式,法庭与辖区内革命老区的村党组织进行联建,将辖区内红色精神与法治文化进行深度结合,指引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充分利用辖区红色资源,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加强法庭文化建设,引导干警从灌输式的教育变成自主的文化自觉;开展以案说法,讲好红色故事,不定期开展以辖区革命故事、典型案例等为内容的宣讲,打造“大法庭小法院”,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三门峡卢氏县五里川人民法庭利用本地红色文化底蕴深厚的先天优势,在参与基层治理过程中加强对本地红色革命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利用,用红色革命精神鼓励法院工作人员,用红色革命文化感化案件当事人,推动司法文化与红色文化的深度融合,形成红色基因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的良好氛围。
三、创新和发展了新时代的生态法治文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这些论述代表性地表达了我们中国人对自然环境的看法,这种看法既渊源于中国古老的文化传统,也是新时代生态法治文化的集中表达。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实践,人民法院担负着对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进行司法救济的重要使命,也是创新和发展新时代生态法治文化的重要主体。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短短二十五个字,构成了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民法典吸收绿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价值取向,引导人们在私法自治精神和维护公益追求方面进行权衡,建立内心自我约束的法律机制,让绿色环保成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关注领域。
人民法庭在环境资源类案件调解和审理中遵循和运用绿色原则的过程,也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扭转群众重视经济效益轻视生态环境观念的过程,更是促进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的融合过程。例如,河南省小秦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豫、陕两省交界的三门峡灵宝市西部的秦岭北坡,属森林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区内有5条黄河一级支流,是黄河中游重要的生态保护屏障和水源涵养地。小秦岭矿产资源丰富,采金由来已久。对金矿长期大规模无度开采使小秦岭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遭到了严重破坏。灵宝市人民法院五亩人民法庭针对辖区这种特殊情况,充分运用巡回审判和司法建议两种手段,多元联动、及时处置因过度开采、违规生产和环境污染引发的各类民事赔偿,尽一切力量保护青山绿水。可见,“枫桥式人民法庭”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为新时代生态法治文化注入新的元素,有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有序发展。
“枫桥式人民法庭”积极参与基层治理,是完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生动诠释,更是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需求和期盼。当下,“枫桥式人民法庭”通过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实现内容创新和秩序再造,有力推动形成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未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枫桥式人民法庭”必将借文化之力,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更多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