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实落细,持续强化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现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予以集中曝光。
一
单位名称:
三门峡宇兴精细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存在隐患:
2025年4月2日,三门峡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有关三门峡宇兴精细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举报线索。三门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三门峡宇兴精细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问题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存在甲基氯化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措施: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立案查处,案件正在办理中。
二
单位名称:
灵宝市亚飞建材有限公司
存在隐患:
12025年4月1日,灵宝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灵宝市亚飞建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电气焊作业人员杜小辉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4月7日,灵宝市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
处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第十三项,该企业为一般行业小型企业,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属一般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拟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壹万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
单位名称:
渑池昌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存在隐患:
渑池昌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锋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签订的安全协议中显示“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乙方违反协议条款并因此造成后果的,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违反工贸行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款判定情形第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处理措施:
责令违法企业修订合同,重新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分别给予渑池昌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壹万肆仟元整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总经理张国丽叁仟元整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安全管理员赵君明叁仟元整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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