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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峰谈论】浅谈查封扣押措施在查处特种设备违法案件中的合规运用
中乐网视
2024-08-24 14:45:42

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姚峰发表论文叙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监督检查或执法办案中,发现使用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对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应当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范围、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同时,针对查封、扣押遇到的实际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57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中要求,“对于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立即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被检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障安全措施,做好应急预案,并在检查记录上予以注明,可暂不实施查封、扣押,但应当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并通知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执法实践中,如何合规运用查封、扣押措施是特种设备检查人员面临的实际问题,既要防止查而不“封”,使特种设备继续带“病”运行,又要防止“一封了之”,使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影响特种设备继续合规使用。本文以“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为例,就如何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以规避执法检查中因强制措施不当而引起复议诉讼败诉或者舆情,谈几点个人观点,供大家在执法办案中参考。

严格规范实施查封、扣押的措施行为

特种设备具有高温、高压、高速、高空运行的特点,查封、扣押过程处置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查封、扣押时,一要做到持证检查。至少一名检查人员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严禁检查人员擅自操作运行中的特种设备,查封、扣押实施前应由使用单位持证作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将设备处于停止状态,并确认具备查封、扣押状态(如确认电梯里无乘客、锅炉待炉膛去火并泄压降到零、游客安全撤离大型游乐设施等)后,方可实施查封、扣押。二要做到全程记录。运用执法记录仪对查封、扣押现场进行全过程录像,确保查封、扣押行为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完整性。三要做到及时固定证据。制作现场查封、扣押笔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当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四要做到封条位置正确。封条应贴在设备电源控制处(如电梯机房控制柜、锅炉控制室)或控制设备运行的装置位置(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输入的第一道阀门),不应将封条贴在锅炉房或运行设备的房间大门上。

准确理解这一特殊情形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的特殊情形。笔者认为该特殊情形指,现场检查期间,使用单位通过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现场能够验证消除了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如发现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如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等)、安全保护装置(如电梯缓冲器、限速器和安全钳连锁保护装置)失灵的,作业人员采取临时停止运行措施,现场进行检修后调试合格,就符合不予查封、扣押的情形。执法实践中,遇到使用单位使用存在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失灵的特种设备,但当场具备临时启用其他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灵敏、可靠的特种设备(如企业有备用的叉车、锅炉、起重机械等)的情况,安全监察人员可采取柔性执法,使用单位在检查记录确认存在违法事实后,能够自行封停进行整改,执法检查人员可不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

规避措施不当引起的风险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对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是安全监察人员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执法办案中,安全监察人员需准确理解构成严重事故隐患情形的内涵,具备认定构成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能力。如遇到判定在用特种设备涉嫌存在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以及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的典型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首先要清楚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对需要实施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范围有哪些具体规定,明白什么是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哪些附件或装置属于相应特种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其次,要清楚构成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必要条件是涉案特种设备处于“继续使用”的状态。如现场检查发现特种设备虽存在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事实,但又有证据表明未投入使用,或者使用单位在接到检验检测机构出具不合格结论后,立即停止使用或正在进行整改的,都不构成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情形。因此,对涉嫌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前,必须认真研判所检查特种设备是否构成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规定情形,否则可能因查封、扣押不当而引起行政复议、诉讼败诉,执法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查封、扣押不当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还会被追究赔偿查封、扣押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

实施查封措施应审慎而行

 特种设备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一旦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必然影响企业和群众的利益,如电梯被查封影响居民出行,燃气压力管道被查封影响群众生活。因此在执法实践中,执法检查人员要综合研判实施查封、扣押的风险,要避免因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引起舆情。遇到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首先督促、引导使用单位主动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扣押;其次,当场不能够整改又因其他客观因素不具备查封条件的,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中的要求,现场检查记录予以注明,监督使用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做好书面报告和通报工作。综上所述,在查处特种设备违法案件中,合规运用对违法在用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不仅是监管部门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执法服务于市场高质量发展应有之责。

作者丨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姚峰

责编:孙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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