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不仅能看家护院,还能陪伴生活,是家人一般的存在,但总有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做起偷狗牟利的勾当。请看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陈某驾驶车辆,先后在焦作、武陟、新乡、沁阳等多地流窜,伺机盗窃他人饲养的犬只。经查,陈某共实施盗窃8次,除部分被盗物品无法作价外,盗窃物品价值66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他人饲养的动物属于私人财物,偷狗的行为也属于盗窃行为,当涉案狗的价值较大时,将被认定为盗窃罪;即使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也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同时提醒广大养犬人士,警惕陌生车辆和人员,看护好自己的爱犬。
扫码关注沁阳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