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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欺诈发行,*ST美讯被罚2156万元,3人禁入市场10年
大河财立方
2024-10-14 21:58:40

【大河财立方消息】10月14日,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美讯)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年报存虚假记载、欺诈发行,证监会决定对*ST美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156万元罚款。对5名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其中3名责任人还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ST美讯2020年度参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方开展的苹果手机、康佳彩电、华为手机贸易业务,该贸易业务存在合同闭环和资金闭环,为虚假的购销业务。

*ST美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57823.56万元、营业成本57,459.25万元,分别占当年营业收入的61.53%、营业成本的62.18%,*ST美讯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ST美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虚假贸易业务收入数据,公司2020年1-9月确认的虚假贸易业务收入为57,823.56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86.21%。2021年3月中国证监会批准了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申请,即向控股股东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6,560.01万元,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京美电子智能终端生产线改造项目。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构成欺诈发行。

另外,*ST美讯2021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会计处理不当。2023年4月29日,国美通讯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对202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2021年国美通讯净利润错报金额为1,962.98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净利润比例为38.35%,国美通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国美通讯披露的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宋林林、时任总经理宋火红、时任财务总监郭晨、时任董事董晓红、时任监事长方巍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其中宋林林、宋火红、郭晨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晓红、方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证监会决定:对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156万元罚款;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对董晓红、方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70万元罚款。

同时,宋林林、宋火红、郭晨分别作为国美通讯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涉案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违法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情节较为严重,依据有关规定,证监会会决定:对宋林林、宋火红、郭晨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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