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31日,湖南省岳阳市某居民小区发生的一起悲剧,如同一记重锤,狠狠敲击着社会公众的心。一名4岁半的女童在18楼家门口走廊窗台意外坠亡,年幼的生命戛然而止。
悲痛欲绝的女童父母郭某、彭某将小区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以及当时占用电梯搬货的方某甲起诉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此案历经多次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明确各方责任,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搬货方分别承担15%、13%及2%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而监护人因重大过失自担70%的责任。近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而此案的判决,也引发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安全守护的深刻思考。

18分钟的生死等待与致命隐患
悲剧发生在那个看似再平常不过的下午。作为全职妈妈的彭某,日常负责照料女儿的生活起居。事发当天,她将正在看电视的女儿独自留在家中,下楼去取快递。彭某下楼后不久,接到了女儿用电话手表打来的催促电话,电话里女儿稚嫩的声音满是焦急,询问妈妈何时回家。然而,当彭某取到快递抵达一楼准备乘坐电梯返回时,却发现两台电梯均处于被占用停滞的状态。
此时的她不会想到,家中年幼的女儿因为迟迟等不到妈妈归来,心中满是不安与担忧,竟独自打开家门出门寻找。彭某在等待电梯的这段漫长时间里,同单元住户在业主群发出的一条消息,瞬间让整个小区陷入了慌乱与恐惧之中:“三楼平台有小孩躺在地上。”15时55分,彭某终于乘坐电梯回到自己居住的18楼,眼前的景象令她肝胆俱裂——女儿已从走廊窗台坠亡。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迅速展开调查,一个个细节逐渐浮出水面,还原出这场悲剧背后隐藏的种种隐患。现场勘查显示,彭某家入户门为外开式,与事发窗户紧邻,这样特殊的布局在无形之中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窗户外为平开窗设计,且未安装任何防护装置,窗台高度仅为0.98米。对于年幼且缺乏危险认知能力的4岁女童来说,这样的窗台极易攀爬。两台电梯距入户门仅两三米,事发时A梯虽装有监控,但B梯却处于无监控状态,这无疑为后续的调查工作增加了难度。
证人证言及A梯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段,同住此栋楼的居民方某甲为搬运二手床铺,与货拉拉司机、亲属同时占用A、B两台电梯,在26楼与1楼间频繁往返。从15时45分至15时53分,A梯被占用约8分钟;15时46分至15时53分,B梯被占用约7分钟,两台电梯在26楼停滞的这段时间,导致彭某在一楼长时间焦急等待,却无法及时上楼,错过挽救女儿生命的宝贵时机。
法律框架下的多方过错剖析
在责任认定阶段,法院秉持严谨、公正的态度,对各方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了全面且细致地分析。对于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尽管案涉窗台根据《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标准完成图纸设计和施工,高度高于0.9米,从表面上看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然而,设计单位作为商品房的专业设计者,肩负着保障住户安全的重要责任,应当充分预见到未来住户群体的多样性,其中包括成人、幼童、老人等不同主体,其设计方案理应满足各类主体的安全需求。
在本案中,设计单位设计的入户门外开且紧挨电梯间窗户,窗户为平开窗,却未安装防护装置。这样的设计使得该入户门处于外开状态下,不仅缩短了电梯间距,更为致命的是,为未成年人借力外开门与相对墙攀爬窗户提供了“便利条件”,造成了客观存在的险情。设计单位未能履行设计行为应将损害限于最小的合理注意义务,此种设计方案直接导致了结构不合理的电梯间通风窗的建成,极大地增加了未成年人攀爬坠亡的可能性,无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存在明显缺陷。而建设单位作为住房的建设方和产品提供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对设计方案进行严格把关,充分考虑易于攀爬对窗户开口之间存在的关联及潜在险情。但建设单位在明知设计存在明显缺陷的情况下,重视程度不足,仍对案涉工程予以竣工验收,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交付使用,同样存在相应过错。基于此,法院判定设计单位某工程公司及其设计分公司和建设单位某置业公司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分别赔偿原告153586.5元、133108.3元。
法院认为,方某甲同时占用两台电梯搬货的行为,同样被认定存在过错。高层房屋的电梯,不仅是业主进出小区的生活通道,更是在紧急时刻关乎生命安全的救生通道,是高层住宅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电梯的使用人,应当秉持合理利用的原则,尽量保留其他电梯以供他人使用,防止对他人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即便确实有必要同时使用电梯,也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公司进行报备。在日常生活中,诸如电梯等基础设施临时检修或者停止运行时提前告知业主,已成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惯例,就像停电、停水通知一样。然而,方某甲未经业主同意,同时占有单元两台(所有)电梯搬运货物,既没有向物业报备,也未告知其他业主,且占用时间超出了合理范围。从15时45分至15时53分,A梯被其占用约8分钟;15时46分至15时53分,B梯被占用约7分钟,在这7分钟内两台电梯同时被占用,导致电梯短时间内对搬运人以外的其他人停用,相当于关闭了生活甚至生命营救通道。方某甲及其亲人未合理使用电梯的行为,完全忽略了其他人的合理需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和谐、友善的理念背道而驰,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需赔偿20478.2元。
那么,物业公司在此次事件中,是否也需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根据《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明确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公共秩序的维护,其中电梯运行秩序的管理便是其重要职责之一,并且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案涉窗户未安装防护、限位装置,也未张贴任何警示标志,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排查并消除这一重大安全隐患。此外,对方某甲同时使用两台电梯不合理搬运货物的行为,物业公司既未进行有效指导,也未及时通知业主,其管理工作存在明显漏洞与过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需对其他四被告不能履行的部分1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对相应的过错方主张追偿。
而作为女童的监护人,彭某将未满5岁、对危险缺乏基本认知和判断能力的女儿独自留在家中,未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这种疏忽和失职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自担70%的责任。
构建未成年人安全守护防线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参与学习、娱乐、就餐等各种活动日益增多,发生人身损害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如何才能为未成年人的成长构建安全守护防线?
一审承办此案的岳阳楼区法院法官冯朝辉表示,对于设计者和建设者而言,住宅安全绝不能仅满足于符合最低限度的技术规范,更应将目光聚焦在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潜在风险上。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将人性化理念深度融入每一处细节,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例如,在房屋设计阶段,可以对类似紧邻入户门的窗户进行优化,改为固定式设计,或加装坚固可靠的防护栏,从根本上杜绝未成年人攀爬的可能性,为住户尤其是年幼的孩子提供更加安全的居住环境”。
冯朝辉同时认为,物业管理者作为小区公共设施和秩序的维护者,需秉持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履行自身职责。“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期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的安全风险。同时,加强对公共设施使用的管理和规范,确保电梯等重要设施的正常运行秩序。在面对业主使用公共设施可能影响他人权益的情况时,要及时进行有效沟通和合理引导,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冯朝辉对记者说。
在这起案件中,业主方某甲因同时占用两台电梯,也被判担责。冯朝辉解释,作为公共设施使用者的每一位社会公众,也应心怀善意与同理心,在使用公共资源时,充分考虑他人的需求和利益,合理使用公共设施,做到兼顾他人权益,绝不能让个人的“便利”凌驾于他人“安全”之上。
未成年人的安全守护,也是摆在家庭与社会面前的一道共同考题。父母作为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第一安全屏障,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冯朝辉看来,哪怕只是短暂的分离,也必须充分评估环境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切不可因一时的疏忽大意,让“取快递”“接电话”等看似平常的小事,演变成无法挽回的终身遗憾。每一个生命都无比珍贵,孩子的安全容不得丝毫侥幸与懈怠。
“只有家庭、企业、社会公众等各方齐心协力,各自尽责、严格自律,才能共同为每一个小生命构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安全与爱的成长防线,让孩子们能够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快乐成长。”冯朝辉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