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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规定:民办学校医院部分人员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帮兄聊职场
2025-06-05 15:08:22

浙江是我国的经济大省、强省,浙江的开放意识,创新意识在全国也是数一数二的,这在浙江很多涉及民生政策的制定中可以找到答案。比如浙江允许民办学校、民办医院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此举也是浙江吸引人才的一项重要举措。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是从2014年10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按照国发(2015)2号,即《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即使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如果不是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也是无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即浙政发(2015)25号文件精神,其规定的参保范围也主要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只允许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保,也被称为体制内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

虽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从缴费基数的确定、缴费比例、退休条件的规定,养老金的计算方式等,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本质上的差别。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在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指数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等有一定的优势,同时还可以缴纳职业年金,所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也成了很多人眼中的香饽饽。

虽然按照浙政发(2015)25号文件的规定,在参保人员的范围中并没有将民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纳入参保范围,但在浙人社发(2015)153号文件,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这个文件的第十条关于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参保政策衔接问题,对民办学校,民营医院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缴费标准、缴费年限认定与衔接、基本养老金待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职业年金等都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民办学校、医院参加机关时单位养老保险范围为,达到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97号规定的事业单位进人条件、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已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务等情况,参照公办学校教师、公办医院卫技人员工资制度为其建立档案工资,档案工资是作为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指数的依据之一。从这个规定来看,其实条件还是比较高的,并不是所有在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的工作的人员都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民办学校、医院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后,也要缴纳职业年金,退休时在改革前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确定为实际缴费年限。


在2014年10月1日到2024年9月30期间办理退休的,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参保人员2014年9月30日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十年过渡期内养老金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其他民办学校、民营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退休时,执行新办法,不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

综上所述,浙江规定民办学校,医院的部分工作人员可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这是有条件限制的,主要是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就已经参加老机保的工作人员,这也是对部分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式,其目的是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也是吸引民办事业单位人才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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