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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方城县人民法院
2024-08-30 20:41:06

法院执行工作是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承载着当事人实现权益的最后希望,象征着法律的底线和尊严。但是有一些被执行人用尽手段企图无限延长“最后一公里”,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以身试法,妄图逃避执行。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打击拒执行为还有重拳,即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接下来,我们为你解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及常见情形

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有:1、被执行人;2、提供执行担保的人;3、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4、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的人。

常见情形有以下几点: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方式

公诉方向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最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判决。

自诉方向    

(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迫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三)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后果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说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构成单位犯罪,即单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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